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一只被拋棄的流浪狗將人咬傷后,傷者將狗的原主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密云法院一審判決狗的原主人張某賠償傷者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00余元。 2013年3月的一天,密云村民唐某在同村人張某居住的院落門口附近,被一只沒有被拴著繩的狗咬傷左小腿,為此支出醫療費600余元。唐某認為,此狗由張某喂養,于是將張某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100余元。 開庭時,張某表示2010年其曾飼養過該狗幾個月,此后不再喂養,但該狗時常在他院落附近活動。他認為,該狗已成為野狗,不應該由他來賠償唐某。 密云法院認為,唐某被狗咬傷后,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某表示曾是該狗的飼養人,現該狗仍時常在其院落門口活動,可以認定張某仍是該狗的飼養及管理人;即使張某曾放棄飼養該狗,但在放棄飼養時未將狗妥善安置,致使出現傷害他人的事件,張某仍應對事故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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