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醫患糾紛引發的惡性事件近年來屢屢發生,就在本周,齊齊哈爾一男子因醫患糾紛持鐵棒砸死醫生。據不完全統計,僅去年一年,全國各地發生重大傷醫案件近30起。 昨天上午,上海公布首個關于醫患糾紛調解的政府規章——《上海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調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辦法》有哪些亮點,將為預防與化解醫患糾紛帶來什么變化? 調解費用政府“埋單”,60日內調結 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劉平表示,《辦法》突出了人民調解的作用,并強調調解優先與調解自愿相結合。《辦法》明確,醫調委調解醫患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這意味著,調解費用由政府“埋單”。“這樣可以有效避免醫調委在經費問題上與醫患雙方存在利害關系,保證醫調委的中立地位;又使醫調委擁有穩定的經費保障,能夠順利開展調解工作。” 去年全市各醫調委平均每件糾紛的調解周期僅為24天。《辦法》明確:醫調委應當自醫患雙方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之日起的60日內調結。 設專家庫,老娘舅遵循回避原則 和一般的調解不同,醫患糾紛的爭議事項具有高度專業性,因此,醫調委“老娘舅”不僅要有熱心腸,還要求具備一定專業知識。《辦法》此次明確,建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咨詢專家制度,為人民調解提供專業支撐。明確專家應當就醫療機構過錯、過錯與損害的因果關系、責任程度等事項提供咨詢意見,咨詢意見作為調解的參考依據。 為了保證人民調解的公平公正,《辦法》還明確人民調解員遴選和回避規則。劉平說,比如具有在醫患糾紛所涉及醫療機構工作經歷的,與醫患糾紛所涉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銷售單位有利害關系的,醫調委應在選定調解員時遵循回避原則,醫患雙方當事人也可提出回避申請。 醫療責任保險承保機構參與調解 在實踐中,調解協議成為保險理賠依據的執行仍存在一定難度。劉平說,一是人民調解與承保機構的調查事實與認定責任,不僅環節重疊,且不能彼此取代,而如何結合,又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二是調解協議與保險理賠并無直接對應關系。為此,《辦法》明確醫療責任保險承保機構參與醫患糾紛調解程序,以期解決調查重疊問題,并利用調解協議的快速及時履行。 及時獲得經濟賠償是化解矛盾糾紛的關鍵問題。《辦法》確立了醫責險理賠與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對接的基本規則,對承保機構經營原則、保險條款設計等予以規范,以期鼓勵承保機構開發新保險產品。(本報記者 王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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