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已開學,對于北京眾多中小學生來說,這學期的學生餐比較特殊,因為這是北京學生餐招標工作由“市管”下放到“區縣管”的第一年。可是,“權力下放”剛剛開始,就出現了不和諧的聲音——有餐飲企業對海淀區教委不久前公布的學生餐供餐企業中標結果提出了質疑,因為有的中標企業此前曾經為了維系與某些學校的營養午餐購銷關系而行賄,并被工商部門處罰。他們認為,這樣的企業并不符合招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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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事件
學生餐招標結果遭質疑
去年12月,海淀區方面以政府采購的形式為該區88所學校招標中小學學生餐服務企業。
京華時報記者在北京海淀區政府采購中心官網上查詢到,去年12月13日,海淀區政府采購中心受海淀區教委的委托,發出“北京市海淀區教育委員會‘海淀區中小學學生餐(外送)供餐企業資質入圍’政府采購項目招標信息公告”。公告稱,要招標為海淀區中小學提供學生餐(外送)供餐企業20家,歡迎國內合格的供應商參加投標。公告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做了兩點限定,其中第一點就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要求”。
隨后,海淀區政府采購中心官網于今年1月9日、1月30日分兩批公布了20家中標企業名單,第一批9家,第二批11家。
中標結果出來后,一些中標企業就引起了其他企業的質疑。有企業反映,有些中標企業連“硬條件”都不夠,甚至有的中標企業以前曾經為了維系與某些學校的營養午餐購銷關系而行賄,并被工商部門處罰。質疑者認為,這樣的企業既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22條中關于“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規定,也未達到《北京市學生營養餐供餐服務單位選擇暫行辦法》規定的“具有良好從業信譽”的要求。這樣連“硬條件”都不夠的企業,有資格參與此次招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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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調查
仨中標企業曾涉行賄被罰
企業反映的情況是否屬實?記者通過北京工商局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系統查詢發現:第一批中標的企業中的確有兩家有過被工商部門行政處罰的記錄,第二批中也有一家。
在這些企業的被罰原因中,都有為維系與各中小學校的學生營養午餐購銷關系而行賄,其中處罰金額最高的近46萬元,最低的也達到10萬余元。
北京圣禾餐飲有限公司
一年多前被罰逾10萬
來自北京工商局官網的信息顯示,2012年5月17日,豐臺工商分局曾對北京圣禾餐飲有限公司做出行政處罰公示。
經工商部門查證,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10日,該企業為了維系與北京市豐臺區第六小學和北京市宣武區天寧寺小學的學生營養午餐購銷關系,在簽訂合同時口頭約定:按照每份0.2元的比例,以現金方式返款給北京市宣武區天寧寺小學和北京市豐臺區第六小學。工商部門認為該企業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該企業做出罰沒106936.9元的處罰。
金盛泉餐飲有限責任公司
三年內四次受到處罰
2011年6月7日,豐臺工商分局對北京金盛泉餐飲有限責任公司做出行政處罰公示。
經工商部門查證,2010年1月至6月,該企業為了維系學生營養午餐購銷關系,分32次以現金方式向豐臺區太平橋第二小學、豐臺第一中學、西城區中古友誼小學等16家中小學校給付費用共計99575元。工商部門最終對其罰款20萬元。工商信息還顯示,該公司因未經工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搬遷住所從事加工快餐的活動,于2012年3月19日被朝陽工商分局罰款2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金盛泉公司旗下還有一家與其同一法人的第一分公司,也于2011年兩次受到工商部門處罰。第一次是2011年6月16日,豐臺工商分局公示稱,2010年1月至6月,該分公司為了維系與學生營養午餐購銷關系,分36次以現金方式向海淀區北洼路小學、四王府小學、肖家河小學等15所中小學校給付費用99567.7元,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商業賄賂行為,依法對其罰款20萬元。第二次是2011年7月25日,海淀工商分局公示稱,該分公司在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將營業場所由注冊地遷至其他地方開展經營活動,違反了《公司法》,被罰1萬元。
康興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曾被罰款近46萬元
2011年11月9日,豐臺工商分局公示稱,2010年1月至12月,該企業為了維系學生營養午餐購銷關系,以看班費的名義,分27次向北京市西城區太平街小學、北京市西城區南菜園小學、北京市西城區宣師二附小學支付現金共計50679元。
工商部門認定該公司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共罰沒該企業459807.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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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說法
采購中心
監察部門已經介入
中標企業曾因行賄被處罰,這樣的企業是否符合招標方設定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要求”(注:即“具有良好商業信譽,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這一條件?
記者昨天就企業提出的上述質疑詢問海淀區政府采購中心,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表示,在此次招標中,確實有3家中標企業過去存在商業賄賂的問題,豐臺工商分局也已經給采購中心發文了,“監察局已經給我們開會了。”不過對方稱,具體事宜還要向相關負責人詢問。
記者隨后向該工作人員要來了的相關負責人的電話。接聽電話的男士卻表示:如果外界對此次招標有質疑,可以走質疑的程序,或者向區教委方面反映,“現在招標結果已經出來了,后期執行歸海淀區教委管,這個得向教委反映。”他還向記者表示:“據我們了解,這(中標企業行賄被罰)不屬于重大違法記錄。”
律師說法
行賄被罰屬重大違法
工商部門對這些中標企業進行的行政處罰,算不算重大違法記錄?
對于何為“重大違法記錄”,目前的法律法規似乎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2010年公布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條例中所稱“重大違法記錄”包括: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對供應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警告和罰款額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決定除外。
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長貴在接受京華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企業被行政部門裁定為商業賄賂,并被處以幾十萬元的罰款,這應當屬于“重大違法”。北京京都(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甘清洪也表示,一般來說,企業被公安機關或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做出過行政處罰,就屬于有過重大違法行為,何況是不正當競爭甚至商業賄賂行為。
對于“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起始時間點如何計算,李長貴表示,應當以處罰單公示的時間點開始計算。某政府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向記者做出了相同的表態。以此來看,上述3家企業被開罰單的時間都在三年以內。
中標企業
聞聽提問張口就罵
昨天,記者從一份中小學生營養餐定點企業評審準入結果名單中找到了一些學生餐供應企業的負責人名錄和聯系方式,其中顯示北京金盛泉餐飲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為陳春英,記者撥通了附帶的聯系電話。
記者:請問您是陳總嗎?對方:哦,說吧。
記者:我是京華時報的記者,我們接到投訴,說海淀……(此時電話突然斷掉)
當記者再次撥通電話后,對方張口就罵:報社記者找我干嗎!什么記者,你給我滾!傻×……
北京圣禾餐飲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員昨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則表示,自己需要先了解一下情況,然后再和記者聯系。不過截至記者發稿時,未接到對方回復。
北京康興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的工作人員則表示要向領導匯報,讓記者稍后再打電話。不過記者此后反復撥打該電話卻一直無人接聽。記者從該公司官網查找到公司總經理馬寶貴的手機號碼,但打過去也無人接聽。
□記者手記
招標方應盡快正面回應質疑
記者了解到,海淀方面此次為88所中小學招標的學生餐,每天就多達約6萬份。也就是說,這些學生餐事關約6萬個孩子的健康和營養。學生餐供應行業是一個特殊行業,相關企業要用良心去照顧好每個正在成長發育的孩子。
為了拿到學生餐的供應資格,有的企業不惜行賄,觸犯法律。這樣不講誠信的企業供應的學生餐,讓人怎能放心?一個簡單的事實是,它們行賄用的錢都是從學生餐銷售額中提取的,羊毛出在羊身上,它們只能通過降低孩子的營養餐成本來找回自己的利潤。讓人無語的是,這樣的企業,卻又再次出現在學生餐中標名單中。
北京市學生營養餐工作辦公室深知學生餐工作的重要性,在將招標權力下放的同時不忘交代:各區縣要按照《北京市學生營養餐供餐服務單位選擇暫行辦法》的要求進行供餐單位的招標和管理工作。可是,拿到了招標權力的區縣招標方,是否按照要求把工作做到位了呢?別的不說,招標方只需對公開信息稍作查詢,就能夠很容易地發現一些企業存在的問題。
據了解,中標結果公布后,一些企業在提出質疑的同時,也要求招標方給出回應,但目前還沒有得到任何回復。學生餐工作影響面巨大,對于外界提出的疑問,相關部門有責任給出解釋。經得起質疑的學生餐招標,才能真正讓中標企業安心,讓家長放心。
>>相關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規定: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一款規定: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京華時報記者鄭義潘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