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被訴“詐騙國有資產” 如今被追訴“單位行賄罪” 張克強“鹽湖案”再開庭 文/記者肖桂來 2月21日上午,前福布斯富豪、原全國人大代表、廣州華美學校創始人張克強所涉“鹽湖案”在昆明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二次開庭,庭審持續了十多個小時,但未當庭宣判。 本次開庭,昆明市檢察院追訴張克強等人“單位行賄罪”。庭審中,著名刑法專家趙秉志擔任單位行賄罪的辯護人,他為張克強做無罪辯護,張克強更是堅稱無罪。 “鹽湖案”始末 2006年,張克強等人攜3.29億元參與鹽湖集團的增資擴股和受讓。2008年,鹽湖集團上市,一度為張克強等人帶來70億元的“紙面財富”。 2011年,昆明市檢方指控,張克強等通過信托方式,以入股國有企業深圳興云信參與鹽湖集團的定增,是詐騙國有資產。當時,張克強等人的辯護律師認為,鉀肥投資是向民營企業放開的,所謂“投資門檻”并不存在。 如今,時隔兩年后,張克強等人所持有的“紙上財富”已縮水到10億元。 張克強其人 張克強,1960出生,湖南籍,廣州華美學校創始人。在資本市場上的成功運作,,讓他一躍成為國內知名富豪。 最讓人津津樂道的是他參與發起保利地產。2002年,保利南方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張克強持股90%的華美集團及其本人出資5900萬元,成為保利地產大股東。保利地產上市后,股價曾逼近百元,張克強所持股票市值一度高達120多億元。 庭審焦點: 是否構成“單位行賄罪”? 1月21日,昆明檢察院將廣州市華美豐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美豐收公司)追加為被告單位,并向張克強等人追訴“單位行賄罪”,向云南煙草興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曉云、深圳興云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經理崔偉追訴“受賄罪”。 根據昆明市檢察院《追加起訴決定書》,2007年至2008年間,云南煙草興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曉云、深圳市興云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經理崔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華美豐收公司所送賄賂,為該公司謀取非法利益,將興云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非法轉讓給華美豐收公司。 昆明市檢察院稱,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單位華美豐收公司涉嫌單位行賄罪的。 公訴方指控,董曉云收受華美豐收公司所送500萬股“鹽湖集團(000578)”股票的收益權(參考價值1.03億元),被告人崔偉收受華美豐收所送出資63萬元的“鹽湖國有股權”(參考價值799萬余元)。 罪或非罪?焦點指向一份協議書。據稱這份協議書是在董曉云存在香港的保險柜中發現的,協議書是華美豐收公司總經理宋世新拿給董曉云的。據協議書,華美豐收公司承諾乙方享有500萬股鹽湖集團股票收益權,但協議上乙方處為空白。 張克強稱對行賄不知情 庭審中,張克強稱對行賄一事毫不知情,“單位行賄罪的指控是不存在的。何況,我不是華美豐收公司的直接負責主管,對于公訴人指控的事情,我不知情。” 張克強的單位行賄罪辯護律師指出,張克強既未直接策劃、組織、指揮或批準上述所謂的華美豐收公司的所謂“行賄行為”,也未直接實施、積極參加該行為,張克強不是適格的華美豐收公司被控單位行賄罪的責任主體。 另一被告人、華美豐收公司總經理宋世新則表示,之所以承諾贈送股份,是因為對方威脅其將不保障華美方面信托在其名下的巨額投資,為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投資權益,在對方威脅下,才不得不承諾給予對方一定收益權。而最終的協議書,他表示從未想過要兌現,實際上也早已作廢。“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協議就是一張廢紙,主動權完全掌握在我們手里。”宋世新稱,此事并沒有報告給張克強。 董曉云、崔偉否認受賄 法庭上,董曉云、崔偉這兩位涉案的國家公職人員也均否認“受賄罪”。他們稱,自己并沒有通過職權為對方謀求不正當利益,而對方承諾的權益,實際上也從未兌現過,他們也幾乎沒有催促對方兌現。董曉云稱,對于500萬股股票收益權,只是詢問過,并沒有索要。 據董曉云2010年6月10日一份訊問筆錄,董曉云稱“我認為我利用了興云公司總經理身份和職權幫助宋世新謀取了不正當的利益,成了宋世新侵吞國有資產的幫兇。” 昨日,董曉云在法庭上否認上述內容,“這是在很大壓力下做出的陳述。” 律師 羈押3年構成超期羈押 華美集團原計劃在廣州投資20多億元建設一個商貿中心,在投入10億元后,張克強被羈押,該項目陷入停頓。“除了學校還正常運轉外,當時投資項目基本全部停擺了。”華美集團負責人說。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擔任張克強的辯護律師。他說,司法機關對張克強已經羈押3年多,不管是按照新刑訴法,還是舊刑訴法來計算羈押期,都已構成超期羈押。“就舊刑事訴訟法,兩個半月一審必須判出來,新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期限,有個規定是最高法院批準的就可延長,卻沒有人告知我們最高法院是否批準。” “如果法律上對張克強等人的罪名認定不了,就應當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予以釋放,而不是超期羈押。”張克強的另一辯護人劉麗娟說,從2011年底第一次開庭至今已2年多時間,張克強一直被羈押在看守所。 針對案中的非法證據、超期羈押等問題,多位律師提出強烈質疑。“行賄受賄案應該由檢方偵查,但檢方并沒有另外立案,在法庭上出示都是之前公安機關的證據。” 庭審結束后,朱征夫表示:“張克強‘鹽湖案’非常具有典型意義,如何保護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如何正確看待投資行為。” 花絮 張克強談“我的中國夢” 21日,庭審最后,被告人張克強進行一段陳述:“我上有年過八旬、體弱多病的老父母需要贍養,下有已滿3周歲、我沒見過一面的幼兒,外有11家創辦的學校、公司需要管理,在我被無辜羈押后年邁的老父親多次被送院搶救,年幼兒子在睡夢中都喊要找爸爸。” 據悉,自2011年1月以來,張克強已3年多沒見過親人。“說這些,我是想向社會說明,我張克強是有擔當的民營企業家。” 法庭上,張克強還談起“我的中國夢”:“我堅信云南法官是有政治高度、法律素養和職業良知的,應該按照新刑事訴訟法‘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規定,將我無罪釋放。為此,我將以我在云南受到政法機關公平公開公正對待的事實,在國內外宣傳云南、推廣云南、投資云南,為云南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釋放正能量,這就是我的中國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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