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德2月23日電 (葉茂 曾鳴)福建寧德市中院23日披露,對一起搶劫、綁架、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古田縣法院的一審判決:撤銷施某此前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的緩刑部分;施某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萬元人民幣,剝奪政治權利3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并處罰金2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同時,賠償4名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25971元。 此外,周某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0月16日,施某(90后)、周某以包某販賣給施某的冰毒數量不足為由,在古田縣平湖鎮街頭攔住包某,持發射鋼珠的塑料手槍,當場搶走兩小包冰毒,并將包某強行挾持至一山上的草房內。 此間,施某和周某用繩子將包某捆綁,毆打、逼迫包某交出1O克冰毒,包某遂致電其外甥江某去找10克冰毒。 次日9時許,經江某報案,警方將包某成功解救,并抓獲施某、周某。經檢測,施某、周某尿液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另查明,2010年12月10日,施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屏南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2010年4月14日,周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古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2011年3月18日刑滿釋放。 2011年9月11日,施某的朋友“弟仔”(另案處理)為爭奪女朋友與陳某發生扭打,施某持水果刀連刺陳某數刀后逃離現場;同月23日,施某的朋友鄭某在歌廳唱歌時,被湯某一伙用開水燙傷,而后,施某等人持刀砍傷湯某。經鑒定,陳某、湯某損傷均為輕傷。 此外,2011年11月28日,施某見其女友與林某等人在一起散步而心生不滿,遂持刀砍傷林某,經鑒定為輕微傷;2012年1月15日,施某認為程某之前曾毆打其朋友,于是持匕首刺傷程某,經鑒定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施某、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持假槍威脅手段劫取他人毒品,且在實施搶劫后又采取暴力毆打、捆綁等手段控制他人以索取毒品,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搶劫罪、綁架罪。施某因小事單獨或伙同他人持刀砍傷他人,致2人輕傷,且在公共場所隨意持械毆打他人,致2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 由此,對施某、周某應予數罪并罰。施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予撤銷緩刑。周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施某持械毆打他人,可酌情從重處罰;施某對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判。(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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