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村委會委員候選人吳某在選舉場地張貼大字報,詆毀競爭對手董某,被對方起訴侵犯名譽權,并被索賠1元精神損失費。近日,通州法院一審判決吳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但因情節并不嚴重,不用賠償。 去年5月的一天,通州區某村村委會舉行換屆選舉,董某作為新一屆村委會委員的候選人之一趕往選舉會場。在會場附近,他發現有兩處張貼了標題為《感謝信》的大字報,署名為同是村委會委員候選人的吳某。大字報中有一段話為“再說某某人,此人名不見經傳,見人說不出一句整話,只不過仗著自己是某某人的妹夫,利用裙帶關系在村內謀職,后承包某某印刷廠多年之久。此印刷廠至今已新遷二址,某某未花一分錢,三廠址均由臺湖大隊出資營建,其中二次的搬遷款中飽私囊,只今年上繳40萬元利潤。試問,這些小錢夠土地租金嗎?這又是一個利用裙帶關系,靠吃村民血汗生存的吸血鬼。” 董某說,這段話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村民均知道說的就是他,因為印刷廠前任法定代表人是他大舅子,并提供了印刷廠的證明。兩張大字報惹來不少村民圍觀、議論,雖然他最終仍舊當選為該村黨支部副書記,但吳某為了達到自己當選村委會委員的目的,不顧事實,惡意中傷,意在毀損他的名譽,達到阻止村民選他為村委會委員的目的。董某認為,吳某的行為造成其聲譽的巨大損害,故要求吳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同時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元。 開庭時,吳某也認可大字報中所述第一個“某某人”確指董某。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權。吳某在未向任何組織或部門查實情況的前提下,采取不正當手段張貼詆毀性質的大字報,對董某的名譽及社會影響確實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應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因吳某的行為情節并不嚴重,亦未造成嚴重后果,故董某要求賠償1元精神損失費的請求,法院未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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