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泄露頻被騷擾 記者向多部門投訴未獲處理回復
2014-03-14 06:45? 趙婷婷 李澤偉?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瑜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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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公眾對個人信息泄露維權意識仍有待提高 互聯網時代,由于泄露個人信息的渠道繁多,侵權主體認定困難,打擊侵犯個人信息犯罪面臨諸多難題。公安部自2012年以來曾先后多次組織開展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動。但實際上因個人信息泄露而通過法律手段維權成功的案例極少。 與此同時,公眾對個人信息泄露的維權意識也有待提高。據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調研顯示,面對日益嚴重的個人信息濫用狀況,僅有4%左右的公眾進行過投訴或者提起過訴訟。其中僅有8.1%的人通過投訴或者訴訟獲得了救濟或者達到了目的,其他有的因為處理個人信息的機構推諉、搪塞而不了了之,有的則因為當事人預料到無法通過投訴、訴訟得到救濟而中途放棄。 從法律維權途徑來看,目前,《刑法修正案(七)》規定了非法泄露和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2013年也聯合下發了《關于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界定了個人信息范圍等,為打擊侵害個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法律支撐。而即將于3月15日正式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也規定了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 文/本報記者 趙婷婷 李澤偉 釋疑 起訴信息泄露可能面臨找不到被告 釋疑人:市一中院民四庭庭長張家華 修改后的新消法首次將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作為經營者的一項義務確認下來,明確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張庭長表示,新消法增加的上述條款,對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時張庭長也指出,雖然新消法對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公民明知個人信息遭到泄露,卻難以找到訴訟對象的難題。因為從現實中看,很多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機構和個人為了規避法律制裁,都采用幕后偷偷將其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或銷售給他人。現在公民貸款、購買車輛、房屋、保險等等很多消費環節都需要登記或提供個人身份證、手機號、家庭住址等等個人信息,一旦公民發現個人信息遭到泄露,很難鎖定自己的信息是從哪個環節泄露出去的,也就無從找到起訴對象,即使此類案件訴至法院消費者也會面臨立案難、舉證難和法院認定難。 對此張庭長建議,有權掌握公民信息的機構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民信息的管理。此外對于未經公民個人同意使用公民信息的經營者應該加大懲戒,為每個公民都營造個人信息安全受到保護,個人生活和工作不被打擾的環境。 文/本報記者 李罡 聲音 “禁止信息泄露”給經營者戴上緊箍咒 “才買了新車就有人來推銷保險,生完孩子總有各種電話推銷,剛拿到新房鑰匙就有裝修電話……”這些疑似與消費者個人活動產生關聯的個人信息泄露,已經影響了我們的日常生活。此次新修訂的消法首次寫入了經營者對于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的責任和義務。市消協投訴與法律事務部主任郎丹柯表示,這一條款給經營者戴上了緊箍咒。 郎丹柯表示,目前,我國還沒有保護個人信息的專項法律。新《消法》嘗試地做了一個規則性的條款,要求商家采取技術手段或必要的措施,對消費者的信息進行保護。而舊《消法》中,就沒有規定經營者的這部分義務。 今后,經營者在采集消費者信息時,要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也就是說,對于需要消費者填寫的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的信息,經營者應該說清為什么需要采集,做什么用途?這樣做可以避免無限度的收集消費者信息。同時,“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的條款也明確了經營者的責任。 文/本報記者 王薇 趙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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