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親不滿意,錢能退還嗎?消費者馬先生因交了入會費給婚介公司,卻始終找不到理想對象,就狀告婚介公司要求退錢。 近日,馬先生拿回了部分入會費。這一案件,近日被思明區法院評為十大維權典型案例。 五旬男子要娶“白富美” 馬先生已經年過五旬,為了找對象,2013年9月,他交了一筆入會費給婚介公司。 馬先生找對象的標準挺高,要求“年齡20-28周歲、家里有套房和別墅甚至有公司的獨生女”。對此,婚介公司答復,該公司會員中就有符合要求的女性,因此能幫馬先生找到“另一半”,不過,馬先生要為此交納1880元。 馬先生交費后,和婚介公司經常電話溝通,婚介公司也先后推薦好幾個對象。但是,婚介公司推薦的相親對象都不符合馬先生的心理預期。 四次相親均以失敗告終 第一次,婚介公司安排一個37歲的女性與馬先生見面。由于女方沒有別墅也沒有套房,不符合馬先生要求,這次相親,以失敗告終。 第二次,婚介公司介紹了一位50歲的女士,被馬先生直接拒絕了。 第三次,是一位富翁的女兒,但馬先生沒有時間去見面,就此錯過。 第四次,是一個空姐,但因為家庭條件原因,馬先生也沒看上。 相親多次,均以失望結束。最后一次,與相親對象見面后,馬先生極為失望,就找婚介公司,以對方未能推薦符合其擇偶要求的對象為由,要求退錢。 告上法庭要求退入會費 遭拒后,馬先生把婚介公司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馬先生認為,婚介公司一直在騙他,導致他在精神上受到了打擊。 不過,婚介公司反駁,公司已按約履行了服務義務,并一直堅持為馬先生介紹對象。至于為何相親始終沒有成功,那是因為馬先生心理預期過高,不能以此要求退錢。 經審理,法院判決馬先生和婚介公司的協議解除,同時要求婚介公司“扣除必要活動經費后退還剩余服務費900元”。 法官說,婚姻中介機構未促成委托人建立戀愛、婚姻關系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另外,法官還提醒,在相親日益流行的今天,婚姻糾紛也越來越多。而婚姻中介服務糾紛屬于維權領域新出現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對于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并無明文規定。一旦民眾涉及此類案件,可參照居間合同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維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文 鄧若胥/漫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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