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慈圣鎮政府向張茂修出具的21萬元借條。 齊永 攝 2009年,慈圣鎮黨委向張茂修出具的余款還款計劃證明。 齊永 攝 中新網商丘3月18日電(記者齊永)“鎮政府欠的錢不只一個人,就是賣了辦公樓也還不完,財政沒錢也無能為力”。問起河南柘城縣慈圣鎮政府向群眾借了錢卻沒有履行約定還款時,該鎮書記楊振玉如此告訴記者。 據介紹,柘城縣慈圣鎮政府在10多年前借錢高達上百萬元,很大一部分用于發放人員工資,截至目前,有的還了一部分,有的連本帶息分文沒還。 該鎮東村村民張茂修是當年致富能手,懂技術,在當地一家企業上班,有點積蓄。2001年,他借給慈圣鎮政府21萬元,但多次追要,鎮政府仍欠他3萬多元沒還。 張茂修提供了一張慈圣鎮政府的借條。時間為2001年8月,借款21萬元,落款為慈圣鎮政府農經服務站,并加蓋有公章,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月息壹分伍厘。 “2001年的時候,時任鎮長劉旭說鎮里沒錢發工資,我把個人儲蓄和借親戚的錢借給了政府,后來家屬有病,加上蓋房需要用錢,多次催要,才要回17萬多元。12年過去了,別說利息,連借款也沒還完。” 提起張茂修一事,慈圣鎮黨委書記楊振玉稱,鎮政府欠錢不歸他管,但他承認欠錢的事,且不清楚當年借張茂修的錢用到什么地方了。楊解釋稱,政府欠錢不是張家這一戶,如果就這一戶也早還完了,其他人有的一分沒給。“鎮政府每月辦公經費才3萬元,就這也是從‘牙縫里摳出來的’,我也不可能回家賣東西還錢。”楊振玉說。 記者詢問鎮政府什么時候可以把欠張茂修的錢和利息還完,楊振玉說:“剩下3萬多元欠款可以還,但利息暫時還不了,上邊(柘城縣)有說法,鎮政府早已報上去了,但不知道啥原因沒給。” 記者隨后致電柘城縣委書記梁偉。梁書記短信回復稱“在開會”,隨后記者發去采訪短信,但截至發稿時也沒收到回復。 “就是給我這剩余3萬多元借款也不要,因為鎮里說要了這3萬多元就收走欠條,剩余利息再也不給了。”張茂修說,按照當時鎮政府承諾的借款利息粗略計算,鎮政府至少還欠他幾十萬元利息。 河南華浩律師事務所李華陽律師解釋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李華陽認為,張茂修與慈圣鎮政府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鎮政府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還款付息。如果鎮政府不按照約定還款付息,張茂修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問題。(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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