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公交車上實施扒竊,被當場發現后抗拒抓捕,當場毆打被害人,持刀威脅司機并搶奪方向盤。3月17日,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韋某犯搶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罰金3000元。 2013年1月4日10時許,鳳山籍的韋某從巴馬縣鳳凰鄉公交車站點上車后,坐到剛從銀行取錢出來的藍某旁邊。11時許,當行至巴馬鎮賜福村那算屯路段時,韋某借口要求鄰座的藍某打開車窗,其趁機偷走藍某包內的2000元現金。藍某發現后,要求韋某退還被盜現金,韋某拒絕還錢,并拿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頂住藍某腹部威脅其不許聲張,并毆打藍某胸口一拳。隨后,韋某為逃離現場,用彈簧刀架在公交車司機頸脖處要求停車,同時用手拉扯公交車方向盤,造成車輛發生明顯晃動。司機減速慢行后,韋某跳車逃離現場。不久后,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韋某行竊敗露后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已轉化為搶劫罪;其持刀威脅正在駕駛公共汽車的司機,強行拉扯公共汽車方向盤,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王豐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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