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懲辦違法排污企業不手軟 □記者 馬興華 大阪報道 日本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經濟高速增長期也曾遭遇過嚴重空氣污染等諸多環保問題。記者日前采訪了日本龍谷大學教授北川秀樹和日本中神戶法律事務所律師羽柴修,他們介紹了日本治污經驗,并對中國治污提出了建議。他們認為,環保法律法規執行力弱的主要原因是“守法者受損”“違法者得益”,解決辦法是嚴懲違法排污企業。 推行“直罰制” 北川秀樹一直從事環保問題研究,他同時還是日本現代中國學會理事(關西部會總務),曾到訪中國60多次,熟悉中國的環保問題。羽柴修在法律事務所中主要負責因污染問題引起賠償訴訟的官司,在此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據他們介紹,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日本在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付出了慘重的環境代價。嚴重環境污染引發了當時日本四大公害病,其中包括由空氣污染引發的“四日市哮喘”。“四日市哮喘”發生在上世紀60年代,因石油化學聯合廠排出大量以硫酸化合物為主的污染物質而造成。 隨著公害病數量的增多及影響范圍的擴大,日本民眾針對政府和企業提起的訴訟也日益增加。當時日本的各大媒體大力報道環保問題,發揮著輿論監督作用。在這種社會氛圍下,日本政府開始重視環境問題。1967年, 日 本 制 定 了 《 公 害 對 策 基本法》,1968年通過了《大氣污染防止法》,對排放物中一氧化碳、碳化氫、氮氧化物和顆粒物的舍量進行了嚴格限制。1971年,日本增設了環境廳(環境省的前身)。 北川秀樹說,日本還于1970年對《大氣污染防止法》和《水質污濁防治法》進行了修訂,最引人注目的是刪除了“經濟調和條款”。這表明,日本社會各界已達成“一旦環境惡化,經濟將很難發展”的共識。 隨著相關環保法律的出臺,日本政府相繼推出了一些具體實施措施,例如引入了“直罰制”。所謂“直罰制”,指的是有關部門在對排污企業進行檢查發現存在違反相關環保法律行為的情況下,可直接實施包括作為刑事案件立案等懲罰措施,無需像此前那樣先發出“改善命令”。 事實上,在治理公害問題上,日本各地方政府先于中央政府推出了一些改善對策或條例。北川秀樹認為,日本各地方政府積極推進由地方政府、企業和居民三方簽訂的“公害防止協定”,相關協定盡管沒有懲罰措施,但在促進企業提高“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必須與當地居民和諧共生”的意識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羽柴修介紹說,執行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并非易事,至今日本也未能完全消除公害問題。但依據《公害紛爭處理法》,幾乎所有公害受害者提起的訴訟結果都是排污企業敗訴。這些案例使得“排污企業沒有出路”成為日本社會共識,排污企業也清醒地認識到必須采取措施避免這類風險。 盡管企業為了環保必須購買脫硫裝置等設備,造成生產成本提高,但他并來聽說哪家企業因此而倒閉、工人因此而大量失業。像造成熊本縣第一次水俁病的窒素公司目前還在熊本縣存在,并繼續在為那些受害者支付賠償金。 北川秀樹也表示,據他了解,日本還沒有出現過因環保問題而造成大企業倒閉的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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