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信訪條例7月1日起實施 條例明確“訴訪分離、分類處理、屬地管理”等多個原則,鼓勵信訪人通過網絡信訪渠道提出信訪事項,以合法方式表達訴求,不得越級走訪,并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訪問題倒查責任制。 歷經多輪論證并修改的《廣東省信訪條例》,昨日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據悉,該條例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中規定,國家機關應當暢通網絡信訪渠道,加強宣傳和引導,鼓勵信訪人通過網絡信訪渠道提出信訪事項并提供相應的幫助。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訪問題倒查責任制,查清產生重大信訪問題的原因、責任;對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責任。 “新聞媒體”不再 列為聽證參加人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國家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舉行信訪聽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聽證的信訪事項,應當舉行信訪聽證。聽證參加人包括信訪人、利害關系人、參與處理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相關專家與學者、社區代表等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但此前明確列入聽證參加人的“新聞媒體”被刪除。 條例還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網絡、書信、傳真、短信等形式。信訪人應當以合法方式表達訴求,不得越級走訪;信訪人越級走訪的,國家機關不支持、不受理。(記者楊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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