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買動物產品 檢疫證明至少存2年
2014-03-29 07:30:32?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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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溫薷)昨天,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就《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草案修改稿)》作出說明,建議今后餐館、食堂等購買的動物產品須至少保存2年檢疫證明;動物產品銷售者應向消費者提供可追溯信息憑據。 銷售者應提供追溯憑據 昨天,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有關檢疫信息可追溯機制的內容。其中包括,屠宰加工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如實記錄動物來源、動物產品流向、檢疫證明編號等可追溯信息,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動物產品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可追溯信息憑據。餐飲經營者和單位食堂購買動物產品,應當保存檢疫證明或者可追溯信息憑據,并且至少保存兩年。 若違反動物產品可追溯機制,草案擬規定先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將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動物產品”是指以動物的身體各部位經加工制成的產品,通常包括家禽、畜禽、野禽類以及罐頭、蛋及蛋制品、水產品等。 未經檢疫動物不得進京 草案修改稿進一步強化了動物產品進京的檢疫通道管理規定。擬規定經公路運輸動物、動物產品進入北京市的,承運人應在市政府確定并公布的檢疫通道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驗。 經鐵路、航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進入北京市的,承運人應提前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規定實施查證、驗物和車輛消毒,并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加蓋監督檢查專用章。 草案擬規定,任何單位不得接收未取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檢查專用章的動物、動物產品。否則承運人、接收人可被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寵物疫病建議納入監測 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動物飼養者遵守動物疫病凈化計劃的規定,動物飼養者應當遵守北京市動物免疫推出和動物疫病傳播阻斷制度的有關規定。 “目前北京市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公共意識缺乏,社會監督和政府監控薄弱,寵物疫病監控亟須加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小娟表示,法制委員會建議北京市建立寵物疫病調查制度,市和區、縣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寵物疫病情況進行調查,對寵物疫病進行監測,之后還將采取相應的疫病防治措施。 此外,為確保規模以下養殖場(戶)及動物散養戶產生的病害動物、動物產品及時實現無害化處理,法制委員會建議,區、縣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在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設置小型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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