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來習近平同志關于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
2014-03-29 09:34? ?來源:《瞭望》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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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的提出,表明我們黨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有了更加完整系統的規劃。依法治國,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執政,是執政黨的基本執政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權運行的基本原則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怎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習近平同志指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高度重視法治問題,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法治中國。黨的十八大以來,圍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努力建設法治中國,習近平同志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新要求,豐富和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也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指明了根本路徑和努力方向。 堅持科學立法:既要注重“解決實際問題”,更要“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到2010年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我們國家和社會生活總體上實現了有法可依,這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們在立法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實踐發展永無止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要隨著實踐發展而發展。如何隨著實踐的發展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使其更好地為改革開放保駕護航,這個問題鮮明地擺在了新一屆黨中央的面前。習近平同志的回答是:“要完善立法規劃,突出立法重點,堅持立改廢并舉,提高立法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針對性、及時性、系統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和程序,擴大公眾有序參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使法律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更好協調利益關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怎樣才能實現這樣的歷史任務呢? 首先,要使法律能夠滿足群眾的期待,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十八大一年多來,人們切實感受到了每一部法律的出臺或修訂與自己生活的聯系。2013年4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十一”黃金周期間,人們用“惱人的購物少了”直觀評價這部法律的實施效果。“旅游法的立法主旨就是為了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尹中卿一語道出了立旅游之法的目的所在。其實,不僅是旅游法的出臺,二十年來首次大規模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出了對“網購一族”予以“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法律保護,新出臺的“特種設備安全法”將電梯和大型娛樂設施都納入其中,修改后的“商標法”在申請方式上確立了電子申請的法律地位,等等。在過去一年里,無論是新制定的法律還是修改后的法律,都明顯更貼近人們生活,更符合客觀實際需要。而這,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高立法質量的努力是分不開的。為了讓各方面意見都能在立法進程中得到充分表達,全國人大積極拓展人民群眾參與立法的途徑,在旅游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立法過程中,就邀請專家、官員、普通市民、行業從業人員、人大代表等參與立法前評估討論,確保社會每一個階層都有聲音,每一種聲音都能得到立法機關的重視。2013年,國務院法制辦還先后就《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征求意見稿)》《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等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廣泛聽取民意,使立法過程成為統一認識、平衡利益、形成合力的過程,不僅體現了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也大大提高了法律的針對性和及時性。 習近平同志指出,人民群眾對立法的期盼,已經不是有沒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為誰立法”,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直接關系到立法的性質、方向和效果。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今后五年的立法規劃,在已明確的68件立法項目中,修改食品安全法、行政復議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社會救助法等社會公眾所關注和熱議的法律皆名列其中。每一部法律的修訂或出臺,能得到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高度關注和衷心擁護,根本在于立法反映了廣大群眾的愿望和要求。因此,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權益,是立法工作永恒的課題,也是我們民主立法、科學立法最根本的價值體現和追求。 其次,要注重發揮立法在深化改革進程中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古人云:“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明法者強,慢法者弱。”在改革進入攻堅區和深水區的歷史新階段,如何更好地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關系改革能否順利推進,更關系改革的成果能否鞏固和持久。 2013年3月1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決定》。一年多來,圍繞“轉變職能、推進行政體制改革”,國務院加大機構改革力度,減少四個正部級機構,取消下放400多項行政審批事項。如何通過簡政放權真正達到轉變職能的目的,法制保障至關重要。習近平同志指出:政府職能轉變到哪一步,法治建設就要跟進到哪一步。要發揮法治對轉變政府職能的引導和規范作用,既要重視通過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來固定轉變政府職能已經取得的成果,引導和推動轉變政府職能的下一步工作,又要重視通過修改或廢止不合適的現行法律法規為轉變政府職能掃除障礙。很顯然,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推進行政體制改革,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或廢止是關鍵,能否充分發揮法治對轉變政府職能的引導和規范作用,直接關系改革的根本成效。 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部署后,如何有步驟有秩序有重點地推進改革,習近平同志多次指出,凡屬重大的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首次對我國實行40多年的生育政策進行調整,“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這是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也引起了全社會的普遍關注,但《決定》的公布并不意味著政策的落地,還必須由立法機構作出相應法律法規方面的調整。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同意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同時要求各地市及時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或作出規定。這說明,重大的改革舉措,只有得到法律授權,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具備充分的法律依據,改革政策的推動執行才能更穩妥、更有效。先立后破,有序進行,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不僅體現了新一屆黨中央加大頂層設計和整體謀劃的改革自覺,更體現了黨中央通過健全法律法規引領改革、推動改革、保障改革,把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高度統一的改革新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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