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中石化女處長牛郎門”名譽權糾紛案進行二審宣判,駁回北京大東半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東半島公司)和北京華網匯通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網匯通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大東半島公司和華網匯通公司被判在媒體上向張某公開致歉,并分別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和1.5萬元。 大東半島公司主辦的“IT商業新聞網”和華網匯通公司旗下的“中華網”在2013年年初發表了有關“中石化女處長牛郎門”的文章及圖片,報道在網絡迅速被傳播。事發后,報道中的“女處長”張某認為消息失實,對其造成嚴重影響,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兩網站起訴至法院,共索賠10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定,上述兩網站的行為構成侵權,判決其運營商大東半島公司和華網匯通公司在媒體上向張某公開致歉,并分別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和1.5萬元。大東半島公司和華網匯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三中院。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為,大東半島公司提出的一審法院允許實習律師作為主要代理人屬于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張某委托實習律師朱某作為訴訟代理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實習律師只能從事輔助性工作,不得單獨執業,但張某另一委托代理人系執業律師,且與朱某共同出庭。而朱某作為公民,經張某所在單位推薦、張某本人委托,亦可合法代理本案民事訴訟。同時,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時,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網絡用戶在華網匯通公司經營管理的“中華網”發布了侵害張某名譽權的文章,張某于2013年3月通過“中華網”首頁公布的客戶服務郵箱向華網匯通公司發送了刪帖通知,并進行了相關證據保全,應視為華網匯通公司已接到張某所發刪帖通知,華網匯通公司卻未及時采取措施,應就損失擴大部分承擔相應責任。綜上,北京三中院對大東半島公司和華網匯通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孫瑩 通訊員潘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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