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敲詐,面臨哪些處罰?
2014-04-08 20:35? 王菲菲、胡靖國?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王瓊 王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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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處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損害商譽罪等 薛寧告訴記者,在刑事處罰中,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主要是針對真記者,而敲詐勒索罪、詐騙罪以及損害商譽罪等則是真、假記者均適用。 據介紹,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記者進行新聞敲詐,更多的是判處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丁龍說,如2013年6月,山西運城假記者楊俊林就因詐騙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萬元。 ——其他違法處罰:民事侵權責任、行政拘留等 薛寧說,新聞敲詐和假新聞還涉及民事侵權,如侵犯隱私權、名譽權等,也有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被處以行政拘留的情況。 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將被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今年1月15日,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楊某某自稱是記者并出示《新聞工作證》阻礙公安人員正常檢查。經查,楊某某所持《新聞工作證》為其通過辦假證獲得,本人并不是新聞從業人員,公安機關對其進行了拘留5日的處罰。 “現在是網絡時代,自媒體發展迅速,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則層出不窮,誤導公眾,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薛寧說,這與立法不足和執法力度不夠有關,因此,還應根據新情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同時,進一步規范新聞媒體行業內部規范,加強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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