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鮮有使用“訴前禁令” 汪海林說,抄襲如何界定?人物關系、結構、立意是可以借鑒的,但是橋段一模一樣,肯定是抄襲。特別獨特的人物關系,在借鑒的時候也要注意。有一些共性情節、母題的重復出現,大家都可以接受。 有媒體在評論中分析,傳統版權領域中,剽竊最典型的特征是原封不動照搬照抄,這一點在編劇行業中卻可以輕易回避。編劇可以通過改變人物名字、作品名字、作品時代、背景或敘事方式等,來模糊剽竊與模仿之間的界限。這也是為何編劇市場中多有剽竊之風,卻很難追究抄襲者責任的原因之一。 作為第五代編劇,中國電影文學學會理事、國家一級編劇胡月偉說,與他同窗的北京電影學院編劇專業幾十個同學,幾乎每個人都打過官司,有些維權過程確實是曠日持久。 胡月偉說:“編劇是一個個體,而對方是一個強大的制作公司。從某種程度上說,在中國,編劇依然處于比較弱勢的地位。” 事實上,在如何保護編劇的知識產權方面,美國、韓國等影視產業發達的國家已經有了非常成熟的經驗。港片《無間道》播出票房大賣,大受贊賞,美國有電影公司希望翻拍此劇,盡管片中的人名,環境甚至時間背景都大大改變,但是仍然高價購買了無間道的版權。韓國翻拍《無間道》也購買了版權。 同樣是編劇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為何國外與國內保護力度相差甚遠?法律學者分析,在美國等國家,“訴前禁令”很好地保護了編劇權益。 “訴前禁令”規定,只要維權者有足夠的證據并提供一定保證金,法院就可以下達禁令,阻止涉嫌剽竊的作品一切發行渠道。 在編劇行業中,一旦禁令下來,涉嫌剽竊的影視劇不管事先花了多少錢拍戲,也不管制片方是否知情,都需要法院查明或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后才可以繼續播出。剽竊的違法成本變得很高,這不僅讓剽竊行為很難生存,更是大大推動了影視劇產業的繁榮。 法律學者認為,我國已經將《民訴法》修改后加入了訴前禁令制度,但是很少付諸使用,影視劇當中幾乎沒有先例。 據了解,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使用該禁令,是楊絳對一批錢家書信被拍賣提出的申請。最終裁定,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在拍賣、預展及宣傳等活動中,不得以公開發表、展覽、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等方式,實施侵害錢鐘書、楊絳(楊季康)夫婦及女兒錢某的著作權的行為。 業內人士稱編劇行業抄襲泛濫 對于不明就里的普通網民來說,瓊瑤與于正是一場口水戰;但是對大陸的編劇業來說,這一事件卻是第一次把抄襲這個編劇行業的痼疾直接公開化,引發了對編劇行業眾多歪風的討伐。 曾與于正合作編劇的李亞玲在微博上說:“早在2009年,于正就要求我把《胭脂雪》副線和《梅花烙》主線結合起來寫成一部戲給他制作,被我拒絕。后來我另創作了《大丫鬟》給他。他說我這樣自命清高成不了大事,還說抄襲只要不超過20%,比如你把20集戲全抄了但只要擴充到100集法院就不會追究。” 胡月偉說,業內有一種創作模式,一個主要編劇找4、5個小編劇,一集集看韓劇,一人各扒5集,再由大編劇來統稿。“以于正一年要做一部劇甚至三部劇的產量,不能不懷疑其作品大部分都是‘扒劇’的產物。” 胡月偉說,近兩年影視作品剽竊尤甚,主要是制作公司和編劇急功近利所致,在商業化的寫作過程中,年輕編劇喜歡“扒劇”,尤其是“扒韓劇”“扒美劇”,這是目前最快捷的成功之道。 胡月偉說,中國作協、中國電影文學學會都有維權組織,對侵權者有一定影響,但不是決定性的影響。相反,美國對影視行業的每個工種都設有工會,編劇工會的職能比較大。同時,法律對抄襲、剽竊的界定更為清晰、嚴格,懲罰力度也比較大。相反,中國著作權懲罰的力度,侵權成本很低。(記者章苒段菁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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