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大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年間以非法銷售股權、集資建房、集資建廠等方式,騙取4000余名受害人資金近億元。這起集資詐騙、合同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17日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主犯于敦起被判無期徒刑。 2005年10月16日,為融資籌錢,在未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的情況下,甘肅大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圣公司”)開始與陜西創享公司及被告人于敦起合作向社會公眾轉讓股權套取資金,由被告人于敦起任長青業務部經理,組織被告人何厚祥、李晨、白家喜等持虛假的大圣公司宣傳彩頁,采取上門走訪、組織客戶免費旅游、觀看介紹大圣公司的宣傳片、制作大圣公司廣告光盤等方式,對外宣傳大圣公司及董事長齊進軍所獲得的眾多榮譽,宣稱大圣公司是一家高科技民營企業,主要生產AM制劑,有眾多主營實體,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支付高額分紅,現場貼水,即將在美國納斯達克主板上市等為誘餌,先后以集資建廠、集資建房、商品房預售等為由誘騙社會不特定公眾購買大圣公司股權、給大圣公司投資、預交房款等,騙取被害人錢款。從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大圣公司共計騙取4000多人次9733余萬元。 2008年1月16日大圣公司及張思東等人將原“甘肅大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工商部門注銷,原公司全部資產變更到“甘肅大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至此,大圣公司將虛假股權對外掛牌出讓,騙取大量資金后轉移或揮霍,4000多人被騙。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甘肅大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500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5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罰金550萬元。以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于敦起、張思東、趙世榮、杲再齊、李晨、何厚祥、白家喜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對贓款、贓物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記者王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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