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放開“單獨兩孩”政策后,一種“寄血驗子”的非法“業務”,在一些地方火了起來。孕婦只需抽10ML靜脈血,通過中介寄往香港的醫療機構進行化驗,根據血液中X、Y的染色體分布,就能鑒別出胎兒性別。 日前,溫州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以非法行醫罪批捕一名私人診所醫生,原因就是他非法采集孕婦血樣,轉交境外醫療機構進行非法胎兒性別鑒定。這起案件,在浙江省尚屬首例。 1通神秘來電:為孕婦采血拿提成 35歲的陳某是溫州人,在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海城街道埭頭村注冊有一家私人診所。 去年3月,一位自稱來自香港的施小姐聯系陳某,稱自己在溫州地區有很多客戶需要做血液DNA檢測來鑒定胎兒性別,希望陳某能夠為孕婦采血,并將血液托運至深圳銀湖客運站,每一位他可以抽取800元的提成。陳某心想這個生意投入小,收益高,隨即答應了。 之后,這位神秘的施小姐,就會時不時將需要抽血的孕婦的聯系方式,通過微信或電話等方式發送給陳某,然后再通過快遞郵寄給他用于抽取血樣的采血針管和裝血試管。 明確信息后,陳某就會上門為孕婦采血,并以懷孕7周收7300元-7500元、懷孕8周5800元-6000元的標準當面幫忙收取鑒定費。陳某的“上門服務”范圍包括瑞安塘下、汀田、莘塍、東山、安陽以及蒼南龍港、平陽鰲江、樂清柳市等地。 在抽血完成的當天上午,陳某就會將血樣拿到客運站通過客車托運至深圳。施小姐在接收到血樣后,派人攜帶血樣入境香港進行檢測化驗。大約三四天后,胎兒性別鑒定結果就會發送給孕婦。 2份采血委托:發動妻子朋友下海 2013年5月時,陳某又收到了另一位來自香港的鐘小姐的同樣委托。對方承諾,每完成一位孕婦的胎兒性別鑒定,可以給他500元的提成。 兩份委托在手,陳某對于為孕婦采血的“外快”更是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但是,隨著委托不斷增加,陳某自己一個人無法應付上門采血的工作量。 于是他想出了一個應對的方法,決定發動身邊的親友共同參與。 隨后,他發動并沒有醫師資格證和醫師執業資格證的妻子周某及同學章某,讓兩人獨立為孕婦上門采血。 據統計,截至今年2月底,陳某被瑞安市公安局抓獲時,陳某、周某、章某三人已為近300名孕婦進行了采血和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其中不乏有部分孕婦因“鑒定結果為女孩”而去人工終止妊娠的。 3人行為觸法: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檢察機關認為,陳某通過非法采集孕婦血樣,轉交由境外醫療機構進行非法胎兒性別鑒定,其行為已涉嫌構成非法行醫罪。 目前,陳某已被批捕,其妻周某和同學章某被取保候審。 根據相關文件中“關于非法鑒定胎兒性別構罪標準問題: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達3人次以上且導致1人次以上引產,或因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達到5人次以上的,應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檢察機關以非法行醫罪追究陳某的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犯非法行醫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據記者了解,類似“施小姐”和“鐘小姐”這樣的中介,在收到血樣后會送往香港機構鑒定;也有孕婦親自前往深圳的類似黑中介,在指定診所抽完血后離開,再交給香港機構鑒定。這兩種方式都涉及在大陸境內完成采血環節,故均涉嫌違法。也有孕婦持港澳通行證進入香港境內,借由相關診所進行母血DNA胎兒性別鑒定,以此規避大陸相關法律。但有關專家稱,在未能確定醫療環境是否合格的情況下進行抽血,孕婦可能因操作不規范或衛生不合格等情況引起感染,影響胎兒和自身的健康。 該案目前還在進一步審查當中。 【新聞助讀】 母血DNA鑒別胎兒性別 這項技術具體方法是,孕婦最早懷孕滿7周以上的時候,抽取靜脈血液10—12ml,經過多重離心分離DNA染色體,檢測血液樣品中是否存在Y染色體。如果在血樣中發現Y染色體,那么一定是男寶寶。如果沒有,則就是女寶寶。記者王晨輝 【新聞鏈接】 專家: “寄血驗子”屬非法行醫 廣東省律師協會醫療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宋儒亮認為,驗血對胎兒性別進行判斷屬于醫療行為、專業判斷,給孕婦采血的“黑中介”應以非法行醫論處。 除了真假難辨、維權無門之外,血樣運輸過程中也存在很大隱患。根據1998年施行的《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攜帶、郵寄、運輸人類遺傳資源出口、出境時,應如實向海關申報。國(境)外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收集、買賣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的,將沒收其所持有的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 另外,宋儒亮認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黑中介”可能涉嫌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和妨礙國際衛生檢疫罪,也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境外醫療機構連病人都沒見到就進行檢驗,這是違背職業道德,要負擔法律責任的。”宋儒亮說,“如果境外醫療機構檢驗錯誤,‘誤殺’胎兒,孕婦又是明知違法要去做的,自己也要承擔責任,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而境外醫療機構、‘黑中介’、孕婦三方都有責任,屬于共同實施的違法行為,賠償幾乎是不可能的。” 據新華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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