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租房后自己不住,將房屋改成群租房并擅自轉租,不料發生火災損失嚴重,被房主告上法庭。近日,通州法院判決常某賠償房主2萬余元損失。 于某在通州區某小區有一處房屋,因其長期不在北京,委托其叔叔將上述房屋出租。2011年12月1日,經中介公司居間介紹,于某的叔叔與常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上述房屋出租給常某。常某承租房屋后將房屋改成群租房,擅自轉租給他人。2012年9月3日,上述房屋發生火災,后于某將常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由常某將房屋恢復原狀并賠償其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共計2萬余元。 常某同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同意恢復原貌、交付房屋。但認為房屋不是自己使用,不同意賠償火災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出租房著火是在常某承租期內發生,故常某應向于某支付因火災造成的損失2萬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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