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25年來首次修訂,經歷四審 環境監測作假連帶擔責(熱點解讀) 本報記者 彭 波 毛 磊 4月21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第四次審議。這是環境保護法公布實施25年來第一次進行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從2012年8月開始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迄今已經進行了四次審議。 具體規定公民參與要求 垃圾分類將有法可依,6月5日定為環境日 此次環保法修訂草案對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提高公民環保意識作出重要修改。草案增加規定:公民應當采用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這些條文從法律層面對公民參與進行了具體規定,垃圾分類等日常生活中的環保舉措將有法可依。 同時,草案還將聯合國大會確定的世界環境日寫入法律,將每年的6月5日正式確定為環境日。 此外,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中還對環境保護法的理念、原則和基本制度進行了進一步明確,明確規定,環境保護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此次修訂草案還將原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修改為“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明確生態保護紅線 排污許可管理或將成為環境管理主線 我國目前實施的環境領域內的法律有20多部,環境保護法作為基礎性法律,既要適應目前環境保護形勢的需要,又要對環境保護新問題作出原則性規定,為單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依據。對此,環境保護法對環境污染的預防和治理工作進行了進一步規定。 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施嚴格保護。同時規定省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檢測預警機制。生態紅線的規定將以最嚴格的措施堅決禁止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加強對生態區域的保護,有效構筑起生態系統的安全屏障。 在此基礎上,修訂草案對區域限批制度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進行了進一步完善。 草案規定,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暫停審批相關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對于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應當暫停審批有關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 同時,草案規定國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這標志著排污許可的管理將成為我國環境管理的主線。 針對大氣治理作出規定 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污染公共預警機制 近年來,我國出現了影響區域廣、持續時間長的霧霾天氣,對此,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也作出相應規定。 草案強化了在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進行聯合防治,在原有的跨行政區域規定基礎上,增加了“實行統一標準”的規定。 同時,在治理污染中首先提出要從源頭治理的理念,增加規定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旨在推動能源結構的進一步改善。 此外,還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環境污染的公共預警機制,要求政府在環境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并啟動應急措施。 針對環境污染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實際情況,草案還對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作出具體規定:國家鼓勵和組織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這也將有效地推進環境與健康的調查、研究工作。 加重環境違法處罰 建立“黑名單”制度,明確提出“按日計罰”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環境保護工作的矛盾所在,對此,修訂草案加大了環境違法的責任,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草案建立了“黑名單”制度,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將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草案還明確提出“按日計罰”,規定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進行按日連續處罰。同時規定,地方性法規還可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 目前,我國對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費。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推進環境保護費改稅,目前這項工作正在開展,環保部建議作出銜接性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此外,草案還對行政強制措施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完善。草案規定,對于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對于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的維護、運營機構,草案規定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再擴環境公益訴訟主體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謀利 環境公益訴訟是環境保護法修改中備受關注的問題。此前的草案中將公益訴訟主體范圍規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后又擴大為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 此次審議的修訂草案再次擴大了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將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擴大到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同時規定,符合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此外,為了防止社會組織以訴訟謀取利益情況的發生,草案明確規定,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謀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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