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修訂草案:環境違法嚴重者可拘留
2014-04-22 07:02? 王碩商西?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瑜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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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昨天下午在京舉行,會議繼續審議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四審稿)和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亦同時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旨在加強航道建設和保護的航道法草案則是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其中環境保護法的修改被形容為“二十年磨一劍”,此前已歷經兩年三審,并將“修正案草案”改為“修訂草案”。 針對環境保護領域的突出問題,修訂草案四審稿充實了提高公民環保意識的相關規定,增加了關于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的規定,完善了關于行政強制措施、區域限批制度的規定,擴大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大氣污染特別是霧霾治理和應對作出了更有針對性的規定。 1公益訴訟 環保公益訴訟主體大幅擴軍 環境公益訴訟是環境保護法修改中受到較多關注的問題。修正案草案二審稿規定,可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礎上擴大到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多數意見認為應當進一步擴大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三審稿中,公益訴訟主體由二審時限定的環保聯合會組織調整成“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四審稿中,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將范圍擴大至“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但“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信譽良好”兩個條件保持不變。 □解讀 符合條件者至少上百家 中華環保聯合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介紹,2013年,中華環保聯合會共開展8起環境公益訴訟,均被法院以“原告主體不適合”為由未予立案。對于四審稿對公益訴訟主體范圍的擴大,馬勇表示,環境保護不是一己私利的問題,它涉及公共利益,所以有更多的組織進入到這個訴訟主體范圍內,是大家樂于見到的。他表示,訴訟主體范圍擴大后,至少上百家公益組織被納入進來。 馬勇表示,環保法對于公益訴訟主體有了這樣一個規定,可以作為一個依據,但是這個法律規定相對來講不是很明晰。因為,緊跟在“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后面,還有兩個規定,一個是“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另外一個是“信譽良好”。而如何去評判某個環保組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五年以上,需要有標準。是以注冊時間為準?還是以它正式進入環境公益為準?這個需要細化。另外,第二個方面“信譽良好”,何為信譽良好,也沒有標準。 馬勇表示,按照我們國家的慣例,這些問題可能會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司法解釋。馬勇說,通俗地講,環境保護法是要解決誰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問題,但是它不能解決怎么去提起公益訴訟、提起公益訴訟遵循什么程序的問題。這后面還需要相關配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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