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公交車上扒竊3元錢獲刑7個月 剛出獄是慣犯 扒竊3元錢被人發現后以為涉案金額小不會受到處罰,殊不知,依然要判刑。4月23日,鞏義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案,被告人張某因在公交車上扒竊他人3元錢,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2014年1月8日上午,張某在鞏義市一公交車上看到乘客周先生口袋內像是有不少現金,剛刑滿出獄兩個月的他竟不知悔改地又萌生了盜竊的念頭。后張某假裝因人多擁擠而撞在了周先生身上,瞬間,周先生口袋中的財物便到了張某手中,但與其設想不同的是,周先生口袋中的現金其實僅有3元錢。 隨后,經他人暗示提醒,周先生發現自身財物被盜,在其質問之下,做賊心虛的張某很快承認了自己的盜竊行為,并說:“不就是3元錢,還給你不就行了!”周先生看其不誠心認錯,于是到附近派出所報案。在民警調查的過程中,張某仍抱有僥幸心理,以為涉案金額小而不會受到刑罰,殊不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扒竊”行為犯,不論涉案金額多少,均可處刑罰。 鞏義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張某在之前判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在5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故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提醒: 在《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之前,扒竊行為通常是予以治安處罰,最重的處罰也僅為治安行政拘留15日,一般的治安處罰不足以震懾扒竊行為。而在新刑訴法中,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扒竊行為,不論竊得財物多少,即已構成盜竊罪。本案的審理,對那些認為扒竊數額小,不足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敲響了警鐘,起到了震懾作用。(河南法制報 記者張書鋒 見習記者 張曉龍 通訊員 劉曉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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