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南寧4月27日電(記者吳小康、汪軍)被列為“廣西一號傳銷大案”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系列案,27日在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118名被告人均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10年至1年7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被處以人民幣20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 系列案分為三個案件共118名被告人,分別是被告人李永兵等46人、趙晨江等33人、常景等39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三個案件一審開庭審理長達11天,直接參加庭審押解、保障的法警、公安達200余人,辯護律師近百人,因人數眾多,宣判從當日上午8時起持續進行了一天。 據了解,李永兵、趙晨江、常景等118名被告人的年齡主要集中在30至40歲,其中最小的26歲,最大的69歲,各被告人均屬于同一“純資本運作”傳銷體系,整個傳銷體系成員人數眾多,涉及多個省份,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各被告人均有一定文化程度,最高的達到研究生學歷。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永兵、趙晨江、常景等人自2009年起在南寧以參加“純資本運作”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申購款購買“份額”獲取加入資格,然后參加者通過“拉人頭”方式發展下線并按照“五級三晉制”進行管理,上級人員按參加者發展的人數及申購份額等瓜分參加者交納的申購款。該組織發展龐大,參與人員眾多,網絡層級超過40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永兵、趙晨江、常景等118人以參加“純資本運作”傳銷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經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利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財物,嚴重擾亂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李永兵、趙晨江、常景等三個案件118名被告人同屬于一個傳銷體系,成員超過5000人且層級超過40級以上,屬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情節嚴重”。法院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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