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 朋友圈里也存在法律關系 由于本案是關于朋友圈引發勞動爭議的第一案,該案法官也提示,對于朋友圈這個平臺,由于它的受眾比較廣泛,發布者和評論者都存在一個身份問題,這之間很可能存在法律關系。比如說員工和老板互為好友,兩人可能雖然是朋友關系,但也是雇傭關系,所以在發布或評論時,都應該注意個人身份。員工可能認為自己表達的是個人情感,但老板可能不這么認為。如果員工表達辭職的意圖很明顯,很可能就會被老板認為是辭職申請,每個人的理解都有不同。老板因此辭退員工,也存在究竟屬于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的爭議。 此外,本案比較新穎的一點在于,本案的證據涉及新媒體微信朋友圈的互動記錄和短信記錄,由于電子證據存在被刪除和修改的可能,所以法院在之前對證據做了保全,雙方也對該證據予以了確認。本版文/本報記者孔德婧 專家說法 生活態度引起的勞動爭議 知名人力資源專家雷崢嶸表示,這個問題的實質是生活態度引起的勞動爭議。 這個事例中,老板如果認為有不合適的地方,也應先詢問員工,然后可以利用員工援助計劃等方式幫助員工解決問題,讓員工獲得工作上的快樂與成就感。 員工雖然主觀目的不是傳播負能量,但是不可避免會有同事、客戶看到這樣的信息,網絡環境也是個相對商務的圈子,所以這一行為也有可能對企業造成負面影響。 律師分析 發“朋友圈”算不算違反單位規章 偉博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偉民律師介紹,《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有法律依據?!秳趧雍贤ā返?9條規定了幾種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比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等。在本案中,李女士已經在該公司工作多年,顯然不適用第一種情形。而后兩種情況,對本案也不太合適。 在目前,很多單位的規章制度當中,并沒有把“員工在上班期間,在朋友圈發布信息,對單位產生不利影響”列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中。就我們日常理解,員工行為是否算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也要結合實際評判。 如果對特殊工種的勞動者的行為有特殊規定,用人單位應事先明確列舉出哪些行為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并對外公開公示,經過員工學習并確認。只有這樣,當員工違反其中一項時,單位才能單方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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