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女童小紅(化名),被一墻之隔的鄰居張某誘騙強奸兩年。小紅的繼母無意中看到兩人的曖昧短信,發現繼女被強奸,于是報警。記者獲悉,事發前是國企員工的張某因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已于近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京華時報記者楊鳳臨 國企員工強奸鄰家11歲幼女 2000年出生的小紅,在石景山區一所打工子弟學校就讀初中。父母離異后,她隨父親和繼母生活,一墻之隔的鄰居家住著一對30多歲的夫妻。其中,男主人張某為本市一家國企員工,家里有個年約9歲的兒子。多年來,小紅一家與鄰居張某一家關系融洽,走動頻繁,小紅一直以“叔叔”稱呼張某。 據小紅回憶,2011年10月的一天上午,張某說帶小紅出去玩。出于對這位“叔叔”的信任,小紅跟著張某外出,卻被他帶到單位附近臨時租住的地下室內,被迫與之發生性關系。 小紅說,我不是自愿與他發生性行為,我怕他打我。有一天,叔叔提出要求,我拒絕了他,他就扇了我一個耳光。 女童曾一個月被強奸10余次 小紅已經記不清張某與自己發生過多少次性行為。“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29日期間,有時一個月叔叔會讓我與他發生10多次性行為,有時兩個月只會發生一次。” 小紅說,“叔叔”與自己發生關系最頻繁的時候是2012年暑假。假期時,小紅的父親和繼母白天都需要外出工作,家里只剩小紅一人。張某便經常到家里找小紅,并把她帶至租住的地下室發生關系。 此外,小紅是住校生,張某經常到學校接小紅放學,然后直接將其帶到出租屋強奸。“去年10月起,每到周五下午三點,叔叔都會騎摩托到學校接我,然后帶我到他的出租屋發生關系。”小紅說。 兩年給女童5部手機以便聯系 自2011年至去年8月,張某為方便聯系小紅,避免被人撞破“好事”,曾先后硬塞給小紅5部手機,用來與其保持單線聯絡,聯系時兩人互稱老公老婆。 去年12月初,小紅的繼母偶然發現小紅手機內與張某的曖昧短信,在小紅的哭訴中才得知張某的罪行。當月5日晚上,小紅在繼母的陪同下到派出所報警。次日,張某被民警抓獲。 對于長期強奸幼女的罪行,張某供述稱:“我接觸的女人當中沒有歲數這么小的,覺得挺刺激,也沒有別的想法。” 案發后,小紅親筆向檢察機關寫下滿滿3頁紙的內容,用尚還稚嫩的文字控訴了張某的累累罪行,坦露出兩年來自己苦悶和無助的心情。小紅的父母情緒激動,提出堅決嚴懲張某。目前,張某的妻子對于丈夫的行為失望透頂,已帶兒子離家。 檢方認為張某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奸罪和猥褻兒童罪,其針對不滿14周歲兒童實施的強奸、猥褻行為更應受到法律的從重處罰。最終,石景山檢察院通過有力指控,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提示 強奸幼女案半數為鄰居作案 統計顯示,2000年以來本市政法機關辦理的強奸14歲以下幼女案中,半數強奸幼女的被告人與受害女孩熟識,其中近五成是鄰居。鄰居相對于陌生人來說最熟悉被害人,容易控制、掌握信息,比較容易下手。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路昊表示,作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定要履行好法定代理人的監護義務,在日常生活中了解孩子的心理變化、學習狀況和成長中的煩惱,和孩子建立良好的溝通氛圍,教育孩子提高警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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