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家人爭吵后離家出走,廣州某大學大三學生黃某因此患上抑郁癥產生厭世情緒,半夜頭戴面具在廣東東莞街頭持刀砍傷五人,后被鑒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2年。黃某供述,自己是因為不想活了,才砍傷人以求被警察擊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某因生活、工作瑣事產生厭世情緒且長期積壓得不到排解,遂產生用極端方式結束自己生命的念頭。2013年6月1日凌晨3時許,黃某攜帶一把叢林刀、一個白色面具到東莞市東坑鎮井美村萬勝特賣廣場附近路段尋找目標實施傷害以求被警察擊斃。 當黃某行至上述路段某藥店門口時,見被害人蔣某途經該處,遂戴上面具朝蔣的左手部砍了一刀,蔣慌忙逃離現場;黃某繼續行至天福百貨店門前路段見被害人黃某某在吃宵夜,遂持刀朝黃的臀部砍了一刀;黃某繼續行走,見被害人唐某坐在該處,遂持刀朝唐的身體砍了數刀;后其見被害人汪某與朋友坐在里面聊天,遂進去追砍汪將汪的背部砍傷;見被害人盧某駕駛摩托車經過,黃某又朝盧連砍兩刀,將盧的手部及背部砍傷。 就這樣,黃某一路走,一路瘋狂砍傷5人,直到被趕來的民警制服并抓獲歸案。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唐某所受損傷為重傷,傷殘等級為五級;被害人盧某所受損傷為輕傷;被害人黃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黃某供述,2013年3月,他在惠州市實習,因為工作不開心與家人吵架,后辭工并離家出走兩個月,期間覺得活著沒意思,想死掉,但想死得有意義點,就打算來東莞找些搶劫犯跟他們拼命。盡管他每天凌晨在外面逛,但還是遇不到搶劫犯之類的人。無奈之下,就想隨便在路上砍傷幾個人后給警察擊斃算了。于是,他便在街上連續砍傷五個人。被警察發現后,便一直亂罵警察,想激怒他們開槍,但他們沒有用槍而是上來把他抓住帶走。 黃某的大學老師表示,黃某在大一的時候曾是班上的班長,成績排名靠前,大二的時候其辭去班長一職,但學習還是很認真,大三時因黃某實習都在校外,因此較少接觸,直到其離家出走失蹤。平時黃某與人溝通較少,但并沒有發現他有何異常。 而黃某父親則表示,兒子平時很乖,與家人相處也很好,但是記性不好,平時也會說很想死,有難入睡的問題,且睡覺時很警惕,有次他在兒子睡覺時輕輕摸了一下,他馬上用手打他,每次睡醒他都會說頭痛。兒子性格內向,孤僻,很少朋友,平時喜歡玩一些恐怖和殺人的電腦游戲,近期每次回家都會跟他們說壓力很大。 “現在想起來就是無故傷害了別人,自己愚蠢做錯了,不該把痛苦強加在別人身上,現在犯罪了,等待法律處理?!迸c案情描繪的“暴力”不同,黃某在庭審時給人感覺就是一個乖巧的大學生,在平靜地訴說著自己的內心世界。 “我不認識砍傷的五名男子,我沒有生存下去的念頭,我想砍傷幾個人,然后等警察到場擊斃我?!秉S某說?!拔覍σ院鬀]打算,怎么處理也無所謂,槍斃都沒所謂。” 東莞市新涌醫院鑒定結果顯示,被鑒定人黃某患有抑郁發作,是在抑郁情緒影響下、沒有明確現實作案動機作案。被鑒定人作案對象隨機,作案在公眾場合不掩飾,作案后步行離開。由此可見,作案是在消極自殺情緒等精神病態影響下所實施,削弱了對作案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被鑒定人黃某對本案應評定為限定(小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在案發時患“抑郁發作”,處于發病期,對本案評定為限定(小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對被告人黃某可以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黃某的家屬已分別賠償被害人的損失,被害人對其行為均表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該院一審作出上述判決。法制網記者章寧旦法制網通訊員鐘紫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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