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就《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2014-05-20 07:19:25?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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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出臺《關于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外匯局有關負責人19日就《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此次《規定》出臺的背景如何? 答:隨著我國涉外經濟的快速增長,國際收支交易規模的不斷擴大,跨境擔保行為也日趨多樣化和復雜化,此前涉及跨境擔保外匯管理的法規僅涵蓋對外擔保和外保內貸,未涉及其他類型的跨境擔保,已不能滿足當前市場發展需求。同時,已經明確的相關擔保管理政策,審批、核準手續較多,相對于市場需求來說管理方式較為滯后,管理成本較高。因此,外匯局在前期充分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適時出臺《規定》,以便利跨境擔保活動,推進擔保項下資本項目可兌換水平。 問:此次跨境擔保管理方式改革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簡政放權。取消或大幅度縮小跨境擔保的數量控制范圍和登記范圍,只將“擔保履約后新增居民對非居民負債或債權的部分跨境擔保”納入逐筆登記范圍。同時,清理整合法規,廢止了12項跨境擔保相關規范性文件。 二是轉變職能。合理界定跨境擔保的外匯管理范圍和監管責任邊界。納入外匯管理的跨境擔保應主要具備以下特點: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為擔保履約方式、相對確定的履約金額、對國際收支可能產生重要影響等。同時,充分尊重上位法、國際慣例和市場需求,將外匯管理與跨境擔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脫鉤。外匯局基于國際收支統計法定職責的匯兌登記,在目的和效力上均不同于行業主管部門的確認登記,不作為擔保生效或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三是從事前審批轉向事后監管。取消所有事前審批,以登記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擔保簽約和履約的事前審批和核準事項,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記管理;取消大部分業務資格條件限制。 四是強化風險防范。在簡政放權的同時,通過配套制度和監管手段,防止跨境擔保成為資金異常流動的通道;明確外匯局監測分析職責,強調非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強化違規責任的追究。 問:此次政策改革后如何防范和控制相關風險? 答:為了應對大額、集中的擔保履約而引發的對外債權和債務急劇上升對國際收支造成的風險,《規定》采取的主要風險控制手段有:一是逐筆采集可能新增對外債權債務的擔保簽約和履約數據;二是通過擔保履約傾向審核(盡職審核)、違約后暫停新簽約、資金用途負面清單等自律性要求約束當事各方的跨境擔保交易行為;三是通過債權債務登記、非現場核查和外匯檢查等手段,加強對違規擔保行為的監測和處理力度;四是通過國際收支保障條款保留外匯局對跨境擔保管理方式進行適時調整的權利。通過以上安排,擔保項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總體可控。 問:此次改革跨境擔保外匯管理在哪些方面推進了資本項目可兌換? 答:《規定》的發布實施,實現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政策的統一和跨境擔保的基本可兌換,表現為:在內保外貸領域,此次改革在取消擔保事前審批、擔保履約核準和大部分資格條件限制的同時,仍然保留了簽約環節的逐筆登記;在外保內貸領域,在符合相關限制性條件的情況下,允許中、外資企業自行簽約,并允許在凈資產的1倍內辦理擔保履約,統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內中、外資企業的外保內貸政策。(記者安蓓、王培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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