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條禁令 1.嚴禁區(qū)縣、有關單位和學校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入學掛鉤的費用,切實解決“以錢擇校”問題。教育行政部門和公辦學校均不得采取考試方式選拔學生,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各種培訓班選拔生源,堅決杜絕“以分擇生”的行為,抵制入學過程中打招呼、遞條子等不正之風,拒絕說情請托、權學交易等“以權入學”不良行為。 2.嚴禁學校自行組織招生和變更招生計劃,小學、初中必須按區(qū)縣教委制定的招生計劃,劃定的學校服務片,通過小學和初中入學服務系統(tǒng)接收學生。 3.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違規(guī)以任何名義舉辦選拔學生的活動,不得以舉辦夏令營、冬令營、校園開放日、親子活動等任何形式以及寄宿學校名義選拔學生。 4.嚴禁學校違規(guī)提前招生和點招學生。 5.不得將各種競賽成績、奧數(shù)考試成績、獎勵、證書等作為學生入學的依據。 6.嚴禁初中校違規(guī)在小學非畢業(yè)年級招生,嚴禁在義務教育階段“掐尖”招生。 7.學校不得允許培訓機構到校進行各種測試和招生。 8.除市教委批準的可招收體育、藝術和科技特長生的學校外,其他學校一律不得以特長生的名義招收學生。招收特長生不得收取會員費、培訓費、比賽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 9.嚴禁公辦學校通過民辦學校選拔學生,民辦學校不得為公辦校篩選學生提供幫助。 10.初中校不得違規(guī)接收未正常辦理入學和學籍登記手續(xù)的學生,加強學籍管理,嚴禁學生與學籍分離,學校不得接收無學籍學生,不得違規(guī)接收二次流動學生。 11.嚴禁以捐資助學、借讀等任何名義變相擇校亂收費,嚴禁要求學生家長將捐資助學款交到基金會、商場等其他單位及賬戶,嚴禁學校設立“小金庫”。 12.嚴禁學校在入學工作中讓學生家長以參加民辦培訓機構補課的名義把錢交到培訓機構。 13.學校在入學工作中不得讓學生家長為學校解決相關問題,并不得給學生家長攤派任務,如結算學校裝修、購買設備、組織大型活動等費用。 14.嚴禁學校在新生入學后違規(guī)向學生家長收取相關費用或物品。 15.廣大黨員干部和教職員工要嚴守紀律、切實做到令行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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