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準京滬粵等10省市試點地方債自發自還
2014-05-21 13:05:48??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林雯晶 陳瑜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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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5月21日電據財政部網站消息,日前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印發《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的通知。據通知,經國務院批準,2014年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江西、寧夏、青島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 以下為財政部下發的通知全文: 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青島、寧夏、江西省(區、市)財政廳(局、委): 經國務院批準,2014年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江西、寧夏、青島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為加強對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工作的指導,我們制定了《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2014年5月19日 附件: 《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加強對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的指導,規范試點地區發債償債等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發自還是指試點地區在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本地區政府債券發行、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機制。 第三條試點地區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全年發行債券總量不得超過國務院批準的當年發債規模限額。2014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 第四條試點地區發行的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4年政府債券期限為5年、7年和10年,結構比例為4:3:3。 第五條 試點地區按照市場化原則發行政府債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試點地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債券信用評級,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試點地區與信用評級機構簽署信用評級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信用評級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信用評級工作,遵守信用評級規定與業務規范,及時發布信用評級報告。 第八條 試點地區應及時披露債券基本信息、財政經濟運行及債務情況等。 第九條 試點地區信息披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十條試點地區組建本地區政府債券承銷團,承銷團成員應當是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具有債券承銷業務資格,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凈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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