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刑 希望他人引以為戒 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國領的行為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依法應予懲處。張國領使用“偽基站”設備時非法占用頻率,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切斷了手機與正常基站之間的聯系,性質上屬于截斷通信線路,破壞了公用電信設施,且其主觀上對此危害后果明知,故其行為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聽到判決,張國領忽然哭了起來,表示自己不上訴。他說,想到自己要在監獄中待4年,很傷心,希望別人引以為戒,別做傻事。 □案件經過 A買設備 張國領去深圳,花7.5萬元買了“偽基站”:一個四方的鐵盒子,銀灰色,上面沒有品牌、型號和生產廠家。 B發信息 回京后,張電話聯系房地產開發商等客戶。客戶指定位置讓他群發廣告,他便開車帶著設備尋找位置發送。 C被抓獲 因銷售“偽基站”的人被抓后,警方發現一批線索,張因此被警方控制。 設備原理 使用“偽基站”設備時非法占用頻率,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切斷了手機與正常基站之間的聯系,致用戶通信中斷,并被迫收到垃圾信息。 □探討 同發垃圾短信未授權即違法? 昨天,張國領在法庭上多次強調,自己買“偽基站”群發的垃圾短信,和之前與移動公司合作時群發的短信內容差不多,且手機用戶都只能接收,不能選擇拒收。 張國領的辯護律師王書寧當庭對比了張國領在兩個時間段內發送短信行為的異同。 他指出,兩個時間段發布廣告的方式都是“群發短信”,發送的短信內容都是“房地產、拍賣類廣告”,群發短信利用的網絡都是“中國移動”,發送短信利用的平臺都是“使用中國移動的頻率”。 兩個時間段的區別在于,與中國移動公司合作期間,取得了中國移動的授權,并向中國移動支付固定費用,受影響的客戶是手機號段內的全部用戶。而使用“偽基站”群發短信時,未取得中國移動的授權,受影響的客戶是偽基站輻射范圍內(約方圓100米)的手機用戶。 王書寧認為,兩個時間段內所發布的內容均可以歸為垃圾短信,“哪個對手機用戶的影響更大,是顯而易見的。” 王書寧律師還認為,通過前述對比,張國領與中國移動合作期間利用垃圾短信發布廣告的行為之所以沒有被追究責任,是因為取得了中國移動的授權,使用中國移動的頻率是合法的。而在2013年9月后使用中國移動的頻率沒有取得授權,其行為是違法的。 公訴人表示,張稱自己和移動公司合作過代發短信業務,但只有他本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證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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