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漢、劉維等36人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宣判之際
2014-05-24 07:23:29?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法庭激辯 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及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充分舉證質證。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唇槍舌劍,就多個核心問題展開交鋒。 ——“組織成員互相不認識”,究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還是共同犯罪集合體? 被告人劉漢自行辯護:“敢打敢沖”等黑社會性質組織規約,是不存在的。熊偉被害案等故意殺人案件,唐先兵等人可能為了公司利益去實施了個案,但不能借此給我戴上“黑社會”的帽子。 劉漢辯護人:是否認定一個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其組織特征方面應以是否具有穩定性、嚴密性為判斷標準。此案中,很多骨干成員相互不認識、組織領導者也不認識骨干成員,因而該組織不具有穩定性。這個案件沒有形成一個穩定的組織,它是多個人為各自目的而實施的多個共同犯罪的集合體。 公訴人:黑社會性質組織可以無名稱、可以不宣稱存在、可以沒有明顯性質轉變的時間節點、可以不履行手續、可以是主流社會不認可的組織形式。此外,組織成員不可能均處于同一層級,因而各成員之間也可能不認識。本案中,成員間不熟悉,充分證明了該組織管理嚴格、層級清楚、結構穩定,是一級管一級,上一層級安排的事由下一層級具體負責并實施。 公訴人:漢龍集團作為正規企業,有正常的企業文化。漢龍集團的廣大員工是守法的。但大量證據證實,劉漢身邊的保鏢、工作人員大多好勇斗狠、身負命案,是暴力文化的感染者。這種黑色文化被劉漢企圖以正常的企業文化所掩蓋和混淆。 ——能否認定劉漢、劉維是首犯? 劉漢辯護人:指控的12個罪名19起犯罪事實,這些犯罪行為都并非劉漢實施,他既未指使也沒有參與。如果說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可能是兩個:一個是以孫某某為首的隱藏在漢龍集團內部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一個是以劉維為首的活動在廣漢一帶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劉漢和劉維是親兄弟,劉漢和孫某某在漢龍集團“搭班子”。這兩個涉黑組織利用了劉漢的名聲而已。劉漢是“被組織”,并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公訴人:劉漢的客觀行為足以證實其是涉黑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劉漢如果作為一個正當、合法的企業家,需要劉維提供槍支,由組織成員帶槍保護嗎?當被害人王永成只是揚言要炸漢龍集團保齡球館時,劉漢不選擇報警,而是指使殺害王永成,這難道不是涉黑組織的組織特征和暴力性特征嗎?唐先兵、繆軍等人為維護該組織利益持刀殺害他人后,劉漢等給予贊賞、資助并安排藏匿,這難道是對企業員工進行管理的正當做法嗎? 公訴人:劉漢不僅是組織者、領導者,而且在該組織及運行、活動中起著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并直接組織、策劃、指揮故意殺害王永成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盡管該組織在具體的犯罪中分中有合、合中有分,但是整個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是緊緊圍繞著劉漢、劉維、孫某某三個人展開的。劉漢是其中關鍵的紐帶,把整個組織緊密鏈接在了一起。 ——是否必須“明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加入”才符合黑罪條件? 劉漢辯護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特別是要滿足犯罪主觀要件,才能為其定罪。對于組織成員來說,缺乏“明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加入”這個構成要件,就達不到構成犯罪的標準。 公訴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成員時,并不要求其主觀上認為自己參加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只要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組織具有一定規模,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即可認定。 在被告人桓立柱、詹軍、王雷三人案審理中,辯護人稱:被告人進入公司時,并不知道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公訴人:三人作為劉漢的管家、保鏢,跟隨其多年,對劉漢、劉維等人實施的部分違法犯罪活動,以及劉漢、劉維、孫某某等人在組織中的地位均心知肚明。即便他們開始不知道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但知道真相后沒有退出,而是在組織領導下先后實施了非法持槍保護劉漢、故意傷害他人等違法犯罪行為。三人已經以自己的實際行動接受了該組織領導管理,應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是兄弟親情,還是犯罪組織關系? 劉漢自辯:劉維的事與我毫無關系,他做過的事我不知道。沒有伙同他人犯過任何罪。 劉漢辯護人:劉漢和劉維一年僅見幾次面,劉維的活動他清楚嗎?劉維派人保護劉漢,有的是公開保護,有的是暗中保護。劉漢讓劉維走正道,合法經營。這都是親兄弟之間的親情。 公訴人:在組織中,劉漢負責決策、管理、指揮,更多體現在經濟上、社會關系上的組織與發展作用,而劉維則是發揮武力保障與推進作用。他們在兄弟情誼之外,還有共同犯罪中“上令下從”的關系。兩人在發展方向、地域上互為補充、互為支持,在組織活動中既相對獨立,又緊密聯系。該組織成員多人均證實,“孫某某、劉維平時都聽劉漢的,劉漢就是他們的‘哥佬倌’。”劉漢對整個組織的發展壯大及協調、運轉發揮著最重要的作用,對組織成員有絕對控制力,在組織的多起違法犯罪活動中,指揮實施或事后提供支持,足以認定系組織者、領導者,應對全部組織犯罪承擔責任。 在劉維等7人案中,法庭就被告人劉維及其辯護人申請非法證據排除進行調查,公訴人出示了劉維身體檢查證明、看守所獄醫、管教干警及同監號人員的證言等證據。應公訴人申請,并經法庭許可,公訴人有針對性地播放劉維在咸寧市咸安區看守所接受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證明咸寧辦案人員在審訊過程中沒有對劉維刑訊逼供。針對上述證據,劉維作了陳述,劉維的辯護人發表多輪質證意見,公訴人多次作出具體說明。 在劉漢等10人案的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還就劉漢是否構成立功的行為進行了辯論。辯護人提出,劉漢被抓獲到案后,向偵查機關提供了抓獲劉維的重要線索等,應認定為立功,有從輕處罰情節。公訴人認為,作為犯罪嫌疑人,我國刑訴法規定應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上述是與其密切相關的事實,屬于應當如實供述的內容,不具有立功情節。 劉漢等涉黑案的各法庭庭審過程中,辯護人對多名被告人是否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等問題發表了辯護意見,并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公訴人也對量刑情節等問題發表了意見。 庭審過程中,在大量證據面前,多數被告人當庭認罪、悔罪,對被害人及其家屬表示歉意,懇請法庭從輕處罰。被告人劉維在最后陳述中說:“我對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對我的任何審判結果,還死者一個安息。” 被告人孫長兵向法庭深深鞠躬后說:“我自愿認罪并悔罪,希望法庭對我處罰的同時,給予我挽救、教育和幫助,依法從輕判處。”被告人閔杰還當庭提交了悔罪書。被告人曠曉燕當庭悔罪,坐在旁聽席的曠曉燕妻子聞言落淚。 被告人劉學軍懇請法庭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決。被告人劉忠偉當庭表示認罪,希望法庭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斌、孫華君、繆軍、車大勇、曠小坪、劉光輝、袁紹林、曾建、張東華、仇德峰、陳力銘、鐘昌華、王萬洪、黃謀、鄭旭等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懇請法庭寬大處理。 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指出,劉漢等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廣漢市、綿陽市、什邡市等地存續近20年,成員多達30余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數十起。劉漢指使、縱容、認可其組織成員實施故意殺人犯罪5起,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劉漢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首要分子,應當對該組織所實施的全部罪行負責。 正義終至 庭審期間,部分被告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群眾代表共6000余人次旁聽了庭審。 劉漢等36人涉黑案,經依法指定管轄,咸寧警方進行了縝密偵查,咸寧市人民檢察院嚴格審查、監督和起訴,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3月31日起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2013年4月中旬,咸寧市公安機關依法接受偵查任務,400多名民警,先后奔赴四川、貴州、深圳等地調查取證,行程數十萬公里,依法詢問證人1000多人,采集、調取大量證據資料。 依據法律規定的公訴引導偵查原則,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咸寧市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對偵辦過程全程監督,共給公安機關提出1000多條補充偵查意見。對辯護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申請給予許可,并將所有案卷材料對辯護人一律公開,尊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行使合法權利。 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庭給予被告人充分的質證、自行辯解的時間和機會,在劉漢等10人案法庭辯論中,被告人劉漢結合個人經歷,做了長達140多分鐘的自行辯護。辯護人的辯護權得以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辯護意見可以充分表達,審判長很少打斷,即使打斷也是提醒辯護人“發表新的辯護觀點”。 旁聽了庭審的咸寧市人大代表朱曉明說,控辯雙方雖然觀點激烈交鋒,但庭審過程是依法、理性的,法庭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給了被告人及辯護人很多時間發表意見。我通過庭審看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陽光透明。 咸寧市民魏小俊在旁聽宣判后說,這次審判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以劉漢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作惡多年,應該受到法律嚴懲,這是對受害人和他們家屬的交待和撫慰,也會讓人民群眾對依法治國更有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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