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外網6月3日電 據山西蘭花煤炭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官網稱,日前,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聯公司”)與安陽市貞元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貞元集團”)向國土資源部和山西省委致信反映山西蘭花煤層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花公司”)侵害其大寧區塊煤層氣探礦權合法權益,并借網絡等媒體肆意炒作,認為“跟山西省政府的關系并沒有蘭花熟”、“蘭花公司行為背后是山西省政府地方保護主義作祟”。蘭花公司認為:《第一財經日報》所刊文章《中聯對陣蘭花背后:山西煤層氣開采亂局》完全是站在中聯公司和貞元集團立場,并未對蘭花公司進行任何采訪,其不實報道嚴重損害了山西省政府和蘭花公司形象,對蘭花公司造成了極其不良的社會影響。在此蘭花公司作如下說明: 第一,蘭花煤層氣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受大寧煤礦委托進行井下瓦斯地面預抽放合理合法,與中聯公司無直接關系;第二,中聯公司應退出大寧煤礦煤層氣探礦權區塊。大寧煤礦采礦權取得在先,中聯公司煤層氣探礦權取得在后,根據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廳發【2007】160號)文件“煤炭礦業權設置在先的,煤層氣礦業權人退出”的規定,中聯公司應退出大寧煤礦煤層氣探礦權區塊,更無權以擁有煤層氣探礦權為由對蘭花公司瓦斯地面預抽放工作橫加指責和干預。 一、大寧煤礦基本概況 大寧煤礦前身為蘭花集團所屬北巖煤礦的接替礦井。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關于將晉城新區大寧一號井田劃為晉城市營煤礦接替礦區問題的復函》(計能源【1992】2206號)、山西省計劃委員會《關于晉城市北巖接替井大寧一號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晉計投能字【1991】694號)、晉城市地礦局《關于我市大寧煤礦申請辦理采礦登記手續的請示》(晉市地字【1998】第37號)和山西省地質礦產廳《關于劃定晉城市大寧煤礦礦區范圍的審批意見》(晉地礦管函【1998】第47號),當時大寧煤礦系北巖煤礦接替礦井。1996年4月10日,晉城市政府決定將大寧煤礦作為晉城市北巖煤礦的接替井開始建設。隨后北巖煤礦成立晉城市北巖煤礦大寧煤礦籌建辦公室。1997年7月16日,山西省體改委批準成立山西蘭花煤炭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將晉城市屬煤礦全部合并成立蘭花集團,大寧煤礦也正式歸屬蘭花集團北巖煤礦。1998年8月27日,晉城市工商局向蘭花集團頒發了山西蘭花大寧煤礦籌建許可證。大寧煤礦于2002年4月15日取得面積為38.8225平方公里的采礦許可證(許可證號:1000000210004),有效期為2002年4月至2027年4月。 根據晉城市煤炭工業局《轉發省廳<關于山西亞美大寧能源有限公司大寧煤礦突出礦井認定的批復>的通知》(晉市煤局安字【2012】591號)和山西省煤炭工業廳《關于山西亞美大寧能源有限公司大寧煤礦突出礦井認定的批復》(晉煤瓦發【2012】512號)文件,大寧煤礦被認定為突出礦井,所采3#煤層噸煤瓦斯含量高達20.48立方米,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456.21立方米/分,相對瓦斯涌出量達47.09立方米/噸。 二、蘭花煤層氣公司成立合法、運行合規 蘭花集團根據國家相關文件和市委市政府相關會議精神,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著力構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保障蘭花集團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于2010年1月7日投資組建山西蘭花煤層氣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煤礦瓦斯地面抽放、煤層氣開發和利用;并于同年9月,獲得沁水煤田伯方區塊煤層氣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成為全國首家獲得煤層氣資源探礦權的地方國企。 由于大寧煤礦多年來飽受瓦斯突出的困擾,多次因瓦斯超限而導致停產,鑒于此,2010年7月大寧煤礦委托蘭花公司對煤礦井下瓦斯進行地面預抽放,以實現井上、井下綜合抽放達標目標,委托抽放面積18.4平方公里(五、六采區)。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于煤礦瓦斯治理,提高資源利用率,發展循環經濟,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企業”具有深遠的意義。 公司煤礦井下瓦斯地面預抽放項目手續齊全,項目先后取得晉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國土資源局土地手續批復、林業廳、局林地手續批復、環保局環保手續批復。所進行的一系列投資建設行為均有法可依,理應受到法律和各級行政機關的保護。項目從2012年起連續三年被列為省、市、縣重點工程,并獲得2011年度晉城市重點工程建設優秀單位和2012年度山西省五一勞動獎狀等殊榮。 三、大寧煤礦瓦斯治理多管齊下、超前預抽,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目前,大寧煤礦一采區回采已接近尾聲,三采區為生產采區,二采區正在準備,五、六采區將在2021年進行接替,而瓦斯抽放達標年限一般為10-15年,抽放工作已刻不容緩。大寧煤礦曾在一、二采區投資1.2億元,地面鉆探6口羽狀水平井、安裝10臺瓦斯抽放泵進行井上井下瓦斯立體抽放,抽放瓦斯量達40萬立方米/天。近年來通過地面、井下綜合瓦斯抽放,效果仍不理想,如不能實現“抽、掘、采”平衡,井下瓦斯仍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將嚴重威脅礦井安全。為有效降低煤層瓦斯含量,消除瓦斯隱患,確保煤礦安全生產,蘭花公司按照礦井采區銜接計劃安排,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煤礦瓦斯抽采規范》等法規和標準要求“煤礦瓦斯先抽后采是治理瓦斯的根本性措施”,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條件和一切能夠采用的技術手段,充分利用地面和井下的空間,提前預留抽采時間,超前規劃、超前設計、超前施工,確保瓦斯預抽效果。 為實現2021年之前將煤層瓦斯含量降到8立方米/噸以下和將煤層瓦斯壓力降到0.74兆帕以下的瓦斯治理目標,最大限度的提高礦井瓦斯抽放效果,滿足安全生產需要,保障采區科學合理銜接、平衡接替,根據《國有煤礦瓦斯治理規定》等文件要求“突出礦井巷道和工作面采掘前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蘭花公司采用間距250米、網格式布置地面鉆井的方式進行瓦斯地面預抽放。 四、蘭花煤層氣瓦斯治理法律支持、保障安全 蘭花公司對大寧煤礦五六采區進行井下瓦斯治理,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鼓勵煤礦企業發展煤炭洗選加工,綜合開發利用煤層氣、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大寧煤礦于2002年4月15日取得采礦許可證,且其營業范圍包括瓦斯的綜合治理(包括地面及井下抽放)和商業利用。因此,其擁有對本礦區范圍內瓦斯治理和利用的權利。 2005年1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有煤礦瓦斯治理規定》等與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和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均有明文規定: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或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立方米/分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 2009年5月1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十四條強調“突出礦井必須建立滿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 2006年6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6】47號)第五條指出“煤層中噸煤瓦斯含量必須降低到規定標準以下,方可實施煤炭開采”。 2007年9月3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加強煤礦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裝【2007】188號)第六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煤炭生產必須堅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具備煤層氣開發條件的礦井,應采用地面鉆井規?;A抽煤層瓦斯。 2011年5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6號)第八條指出: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達標。凡應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統或抽采未達標的礦井,要停產整頓,經驗收達到相關標準后方可恢復生產。在建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揭露煤層前,應建地面抽采系統的高瓦斯礦井進入采區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統并投入使用。 可以說,蘭花公司項目的實施是大寧煤礦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是符合相關法律以及政策規定的。 五、煤礦井下瓦斯地面預抽放與煤層氣勘探無關 井下瓦斯地面預抽放是指通過地面鉆井、排水降壓的方式將煤層瓦斯排出,降低煤層瓦斯含量的一種瓦斯治理措施。而煤層氣勘探是指在充分分析地質資料的基礎上,利用鉆井、地震、遙感以及生產試驗等手段,調查地下煤層氣資源賦存條件和賦存數量的評價研究和工程實施過程。二者是兩個截然不同的范疇。 因此,蘭花公司對大寧煤礦進行井下瓦斯地面預抽放項目依據充分、手續合法,該項目是貫徹落實國家政策的正確舉措;是消除瓦斯隱患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也是名副其實的瓦斯治理;與中聯公司所舉報的侵害其煤層氣探礦權無直接關系。 山西蘭花煤炭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幾點闡述 1、在大寧煤礦采礦權與中聯公司煤層氣探礦權重疊區域內,蘭花公司瓦斯治理項目與中聯公司煤層氣探礦權產生了權利沖突。國土資源部門針對大寧煤礦煤炭采礦權與中聯公司煤層氣探礦權重疊一事進行了多次協調,蘭花公司提出利潤分成建議,但中聯公司拒不接受,堅持要求產品分成,但產品分成的基本原則是由合同合作方來承擔前期勘探和施工作業期間全部投資風險,這顯然有失公平,故而對如何解決礦權重疊問題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2、蘭花公司是受大寧煤礦委托依據國家煤炭行業產業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的井下瓦斯地面預抽放,以有效解決煤礦開采過程的瓦斯問題,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并未阻止或干擾中聯公司的勘探,故中聯公司也不應阻止或干擾蘭花公司的瓦斯治理工作。 3、貞元集團與中聯公司于2010年1月22日簽訂的《沁水盆地南部大寧區塊煤層氣資源合作勘探開發合同》合作勘探期為合同執行之日起一年,最多可再延長一年,本合同的合作勘探期已于2012年1月22日期滿,故其2014年4月提出蘭花公司侵犯其權益缺乏依據。 4、蘭花公司項目各級審批手續齊全,中聯公司僅鉆的3口探井是否取得相關批復? 5、蘭花公司瓦斯治理項目是大寧煤礦安全生產的有力保障,若停止該項目的實施,將由誰來為可能發生的煤礦瓦斯事故負責? 6、貞元集團作為中聯公司合作方,與蘭花公司無直接關系,竟然在報紙、網絡等媒體大肆炒作,嚴重損害蘭花公司和地方政府形象及名譽,蘭花公司將保留維護企業合法利益和蘭花形象的權力。 綜上所述,在蘭花公司與中聯公司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在尊重歷史與兼顧現狀的基礎上,蘭花公司建議按照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特別是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廳發【2007】160號)文件關于“煤炭礦業權設置在先的,煤層氣礦業權人退出”之規定,誠懇呼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調令中聯公司退出該區塊或注銷中聯公司煤層氣探礦權,交由煤礦企業綜合治理瓦斯的開發和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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