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在8年的時間里,冒充警察進行詐騙、盜竊、敲詐。近日,該男子被格爾木市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4000元人民幣。 經格爾木市法院刑事庭調查,在2005年11月份到2013年6月份期間,被告人趙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騙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幫助辦事或編造各種理由先后10余次在拉薩市、格爾木市詐騙10余名人民幣8萬余元;同時又以在多家診所看病,產生藥物過敏為由勒索多個診所負責人人民幣3000余元;期間,被告人趙某某還盜取徐某某銀行卡中的人民幣3萬余元;又以拉薩市公安局督查的身份在格爾木市多次讓被害人胡某某請其到娛樂場所進行消費。 被告人趙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進行犯罪活動,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公信力、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為嚴懲此類犯罪,確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公信力和正常的社會活動,格爾木市法院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招搖撞騙罪,對被告人趙某某實行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4000元人民幣。(記者 一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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