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安置人怎就要不到居住權? 緊接著,李倩再次提起訴訟,狀告婆婆一家與單位惡意串通,致使她作為被安置人喪失了房屋居住權,要求法院判決確認單位當年的售房合同無效。 但是法院卻駁回了她的訴訟,因為張家的房子當年屬于國企的自管公房,引發的糾紛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 李倩這時想明白了:房改時,如果張建剛買下房子,就成了夫妻共同財產,而他們夫妻當時已經有了矛盾,一旦離婚,就得分給女方一半。為了不讓自家的房產旁落,他們就讓老奶奶買房,老人百年之后,房子再由張建剛的父母繼承。李倩要房,總不能要公婆的房子啊。經過這么一倒手,產權就徹底跟李倩沒關系了。她帶著孩子住在張建剛姐姐的房子里,隨時都被會掃地出門。 “當年拆遷時,我也是這套房子的被安置人,房子又是按人頭分的,理應有我的一份啊。”李倩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怎么就贏不了官司,這法律怎么這么欺負人? 徐衛東律師怎能不理解李倩的冤枉。“按理說,你是拆遷協議中的被安置人,這房子就應當有你的居住權。”徐律師耐心給李倩解釋:“但不管房子怎么來的,房改時是以張建剛奶奶的名義買的,現在又過戶到前婆婆名下,你想追究產權就要追根溯源到房改買賣的合法性,但這種老國企自管公房的問題,法院一般都不立案。況且,張建剛放棄購買權算不算過錯也不好界定,既然當年能這么達成買賣合同,就說明當時的政策并不像現在規范明確。” 不過,徐衛東律師覺得,這案子還有得一打。李倩是這房子的被安置人,產權人沒有進行另外安置過,即便產權變化了,這套房子也一直“掛”著李倩這么個安置對象,她的居住權不能被剝奪,新的產權人取得了房屋,自然也承繼了安置李倩的責任。 迂回訴訟 離了婚也有落腳居住的權利 徐律師一番斟酌,既然自管公房不立案,干脆來個迂回訴訟,以用益物權糾紛提起訴訟。這么說吧,雖然房子產權是陳秀蘭的,但李倩對房子還有居住使用權,徐律師要爭取的便是這么個落腳的權利。 在起訴書中,前夫張建剛、前婆婆陳秀蘭以及單位都成了被告。李倩一方表示,基于拆遷安置協議,她作為被安置人,享有在房屋中居住的被安置待遇,但陳秀蘭卻拒絕她在此居住,單位和前夫作為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也應當對她的居住權負責。 法庭上,陳秀蘭和兒子都不同意李倩的要求。他們認為,李倩沒在老房住過,并非被安置人,當年被安置人有她的名字,只是因為家里想多分房。此外,現在房子由張建剛父母居住,不具備安置李倩的條件。 “當年,張建剛的奶奶是產權人,她應該對你進行安置,可她已經過世了。現在房子是我的,咱倆已經沒關系了。”陳秀蘭根本不同意對這個已經離婚的前兒媳進行安置。 而單位則出具證明,當年拆遷時,李倩確實是被拆遷人范圍,安置的確實是涉案的這套房子。只是房子已經出售給個人了,單位不再負責。 法院調解 安置協議有效 居住有理有據 法官對雙方進行調解時明確告訴被告一方:“拆遷安置協議有效,里面寫著人家的名字呢,你們得負責安置啊。” 可陳秀蘭和兒子一口咬定,李倩離婚后就和張家沒關系了,說什么也不同意。 調解不成,法院作出判決:根據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李倩作為應被安置人口,享有在涉案房屋內居住的權利。張建剛作為被拆遷人和原承租人,應保障李倩被安置的權利。盡管陳秀蘭已經取得房屋的產權,但她仍應承擔保障李倩居住的義務。 最終的判決只有一句話:李倩對陳秀蘭名下的這套涉案房屋享有居住的權利。 徐衛東律師的策略奏效了,有了這份判決,李倩就一直享有居住權,任誰也不能驅逐! 陳秀蘭、張建剛母子不服,又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有了一審的判決,二審法官的調解工作顯得順利很多。二審法官還是這個意思,李倩帶個孩子也沒再婚,作為被安置人不能被剝奪居住權。 這次,張建剛的父親吐了口,涉案的房子他們一直住著,讓李倩和他們住在一起確實也不現實。他們愿意把自己名下那套空著的一居室安置李倩,雙方各不妨礙。不過,李倩如果再婚了就要搬走。 經過一番討價還價,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李倩放棄對涉案兩居室房屋的居住權。陳秀蘭名下的一居室作為李倩的安置房屋,由李倩單獨居住使用,居住期間所產生的費用由李倩承擔。李倩不得將房屋出租或長期轉借給除李倩與女兒之外的人。 接連兩次訴訟都沒能解決的居住權終于落實了,看著李倩母女有了妥善的住處,徐衛東律師很是欣慰。“雖然離婚了,但畢竟曾經是一家人,不該成為仇人。最終調解周全,也是個最好的結果。”(孫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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