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周軍輝、秦星等人構成強迫賣淫罪的理由是什么? 答:強迫賣淫罪,是指違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是一種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尤其是性自主權為主要客體的嚴重犯罪。判斷被告人周軍輝、秦星等人是否構成強迫賣淫罪,主要取決于兩方面:一是被告人是否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行為;二是被害人張某某賣淫是否違背其本人意愿。根據我院復核確認的事實和證據,足以認定周軍輝、秦星等人構成強迫賣淫罪。 第一,被告人周軍輝、秦星等人為迫使被害人張某某賣淫,實施了暴力、脅迫行為。根據張某某的陳述、證人陳某某的證言和周軍輝、秦星、同案被告人陳剛的供述可以證實,張某某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與秦星發生爭執時,被周軍輝、陳剛各打臉部一下。雖然周軍輝、陳剛實施的暴力程度較輕,但被告人是成年人,且系多人,而被害人年僅10歲,孤身年幼、身心脆弱、易受傷害,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此情形足以對被害人形成較強的精神強制,迫使其不敢反抗。 第二,被害人張某某賣淫明顯違背其本人意愿。案發時張某某是年僅10歲的幼女,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對性行為的性質、后果缺乏認知和判斷能力,不具有性的自主權,缺乏自愿賣淫的基礎。張某某本人亦始終陳述,其系被迫賣淫。司法精神病鑒定意見認定,張某某患創傷后應激障礙,“該病的發生與被強迫賣淫所受的精神創傷有直接因果關系”。被害人的陳述與司法精神病鑒定意見一致,說明賣淫違背被害人的意愿,給其心理造成傷害。 被告人周軍輝、秦星違背被害人張某某的意愿,采取暴力、脅迫手段迫使張某某賣淫,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已構成強迫賣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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