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此案復核期間出現哪些新證據,可能影響對被告人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本案期間,對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監人員周蘭蘭自殺等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調取了看守所的監控錄像及在場部分同監人員的辨認筆錄等新證據,上述新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由于新證據未經當庭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現已隨案移送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由湖南高院通過開庭審理進行核實。 問:最高人民法院不核準被告人周軍輝、秦星死刑的理由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嚴格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政策,貫徹特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強迫他人賣淫只有情節特別嚴重的,如大規模強迫賣淫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強迫多名幼女賣淫的,多次在公共場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強迫賣淫的,或者強迫賣淫手段特別殘忍、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慮判處死刑。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應結合行為人強迫賣淫的人次規模、作案對象、犯罪手段、強制程度、犯罪后果、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加以判斷,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本案中,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多次賣淫,控制賣淫所得,其間被害人又被他人輪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皰疹及創傷后應激障礙,嚴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情節、犯罪后果嚴重,二被告人在強迫賣淫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應依法懲處。但根據被害人陳述及證人李某某、蔡某某、陳某某等的證言,證實被害人可與其他證人結伴外出、經常到附近網吧上網,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被打臉部外,未發現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鑒于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此外,本案復核期間又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據此,我院依法裁定不核準二被告人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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