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基建條件部主任吳宇宏在長達12年的時間里,利用職務便利先后收受6家公司款物共計130萬余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吳宇宏因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 任職12年受賄130萬 58歲的吳宇宏系中石化下屬北京化工研究院基建條件部主任。經一審法院查明,在2000年至2012年期間,吳宇宏在本單位采購產品、對外承包建設工程中,先后收受6家公司的賄賂折合共計130萬余元。而他受賄的方式也多種多樣,在北京燕化天鉦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承建北京化工研究院建設工程的過程中,吳宇宏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該公司項目部經理沈某出資邀請出國滑雪、旅游,出資額共計85431元。此外,2007年至2011年間,靠吳宇宏的幫助,薛某(另案處理)承攬了北京化工研究院的施工工程,吳宇宏從薛某處報銷旅游等各類發票共計99726元,后又以借款為名索要15萬元。 吳宇宏否認與沈某等人共同出游構成受賄。他說,他與沈某都是滑雪愛好者,共同出游是滑雪愛好者之間的正常往來,他在其中也出力了。另外,向薛某借錢也是朋友間的正常借貸,他也提供了借條。而據沈某說,吳宇宏為公司中標工程提供了幫助,出于感謝并希望對方能繼續提供幫助,使公司可以長期承攬工程,他出資請吳宇宏分別到法國、韓國、美國、奧地利、加拿大等國滑雪、旅游,花費8.5萬余元。 獲刑11年不服被駁回 一審法院認為,吳宇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繼續追贓1300157元后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后,吳宇宏上訴認為,認定其收受華升富士達電梯有限公司業務員韓某所送款物共計16萬元證據不足,能夠證實的只有5萬元。此外,與沈某共同出游和向薛某借錢都不屬于受賄。 二中院認為,吳宇宏曾稱收到韓某給予的物品和現金不超過10萬元,一審又改稱沒有收過現金,前后矛盾,且無證據支持,故該上訴理由不予采納。而且吳宇宏與薛某僅在工作中相識,借錢絕非出于私人交情,而案發后,吳宇宏之妻才找到薛某補寫了借據,明顯有掩飾性行為,故15萬元的“借款”為賄賂款。而在沈某行賄時,吳宇宏明知沈某賄賂的目的仍接受對方多次出國的邀請,并為沈某公司中標工程提供幫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故法院據此駁回吳宇宏上訴,維持原判。 晨報記者 顏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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