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23日,14歲小驢友小溫,和母親等7個大人一起穿越莒溪大峽谷。期間小溫與母親分散,與母親的一位男性朋友同行,繼而失蹤。 當?shù)厣锨舜螀⑴c搜救。最終,在小溫失蹤126天后,他的遺骸在石頭夾縫中被發(fā)現(xiàn)。 今年3月,小溫的爸爸向蒼南法院遞交訴狀,對最后離開小溫的徐某、領隊吳某等同行的6名驢友提起訴訟,認為6被告對孩子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臨時監(jiān)護義務、積極搜救義務,但都沒有盡到,應對小溫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索賠115.9865萬元。 今年5月蒼南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昨天中午11點50分,溫州蒼南法院公開宣判:小溫父母對小溫遇難承擔75%的責任,與小溫最后待在一起的徐某轉(zhuǎn)承擔13%責任,穿越活動組織者吳某承擔8%責任,另2名驢友各承擔2%。最后2名驢友無責。 本網(wǎng)原創(chuàng):溫州男孩峽谷失蹤死亡案宣判其父母主責驢友賠20萬 法院認定,總計賠償金額為77萬多元,4名驢友承擔19.25萬元,還要給出1.25萬元的精神賠償。兩項總計賠償20.5萬元。 之所以判定四名驢友承擔責任,法院解釋,本案活動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社會活動”的一種,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活動參與人均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 同行驢友 各自責任怎么界定 為何小溫爸媽負主責? 戶外探險運動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不適合未成年人參加。小溫在死亡時年齡為十二周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原告小溫父母,作為孩子法定監(jiān)護人,應履行監(jiān)護職責。雖然在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監(jiān)護人可以將監(jiān)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但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職責并不因監(jiān)護權(quán)臨時轉(zhuǎn)移而免除。 此案中,小溫父母,應知曉戶外活動存在風險,卻過于自信,是導致悲劇的主要原因,對此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最后離開孩子的徐某甲為什么要承擔13%的責任? 兩隊分開穿越水庫時,徐某甲作為原告小溫媽媽的朋友,在小溫媽媽與其他隊員并不熟悉的情況下,按日常生活經(jīng)驗及慣例,應視為小溫媽媽將監(jiān)護職責委托其代為行使。 事實上,分隊后徐某甲一路照顧小溫,并隨之掉隊,確已擔負起監(jiān)護職責。但在徐某甲與小溫迷路后,徐某甲未充分預見自身及小溫面臨的險境,對小溫沒有盡到充分的保護義務,屬于監(jiān)護管理不力,對造成小溫的死亡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活動發(fā)起人為什么承擔8%的責任? 被告吳某是涉案戶外活動發(fā)起人。作為具備一定戶外活動經(jīng)驗的“驢頭”,相對其他成員應更為了解戶外活動的危險性,并負有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對活動成員的安全保障義務。 但吳某明知小溫系未成年人卻沒阻止,而且與小溫分散后,也沒有充分認識到未成年人的安全問題,更沒有第一時間盡力尋找機會重新會合,主觀上有疏忽大意和輕信避免的過失,對小溫的死亡后果具有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李某和徐乙為什么承擔2%的責任? 同行驢友李某、徐某乙,在徐某甲、小溫走散之后,應清楚在當時的環(huán)境下,徐某甲、小溫面臨的危險處境。但兩人與發(fā)起人吳某沒有盡自己所能返回或原地等待會合,而是放任徐某甲只身攜帶未成年人小溫置身于陌生和未知環(huán)境之中,主觀上沒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為什么陸某和姜某不承擔責任? 同行驢友陸某、姜某,在小溫母親與孩子分開后,與小溫沒處于一隊,故對小溫沒有臨時監(jiān)護職責和義務。且他倆行為也沒超出合理限度范圍。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他倆對小溫的死亡存有過錯。故不承擔責任。 賠償金數(shù)額怎么定 死亡賠償金:因小溫戶籍性質(zhì)是非農(nóng)業(yè)家庭戶,賠償標準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以20年計算,確定為757020元。 喪葬費:按本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法庭辯論終結(jié)時上一年度標準尚未公布,故按2012年度標準計算,確定數(shù)額為20043.50元。 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二項合計777063.50元,由原告自行承擔75%,即582797.50元,被告徐甲承擔13%,即101019元,被告吳某承擔8%,即62165元,被告李某、徐乙各承擔2%,均為15541元。 精神賠償:小溫的死亡,給他的父母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結(jié)合各自過錯程度及當?shù)氐纳钏降纫蛩?,法院認定精神賠償金額為12500元,由被告徐甲承擔6500元,被告吳某承擔4000元,被告李某、徐乙各承擔1000元。 小溫爸爸:沒想到自己 要擔這么大的責任 原定于10點30分開始的庭審延遲了1個多小時,被告席上只有兩位徐姓驢友和吳某的代理律師。 小溫的母親陳某因傷心過度未能到場。原告席上的小溫父親神情憔悴,在等待開庭過程中沉默不語。 聽完宣判是上午12點30分,小溫親屬們紅著眼睛,激烈地表達積蓄了一年的委屈,他們似乎對判決并不滿意。 小溫爸爸說,想過自己要擔責,沒想到這么大。 對于是否上訴,小溫爸爸說,家里人協(xié)商后再決定。 最后一個離開小溫的驢友徐某甲說,暫時能接受法院的判決,還沒想好是否上訴。 吳某代理律師轉(zhuǎn)述,吳某認為賠償金額不是問題,但要自己擔責感覺有些冤。 ( 通訊員 鄭麗娜錢江晚報駐溫州記者 苗麗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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