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襄陽6月23日電 (李善仕 楊澤文 尚華珍)湖北省襄陽市保康縣曝出兩合伙人在合伙過程中執行合伙事宜發生的交通事故引發巨額賠償案。記者23日從保康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黃化法庭一審判決被告秦某和張某賠償原告姜某各項損失共計10.5萬余元人民幣。 2013年12月初,原告姜某在被告秦某家得知販賣山羊信息,要求其合伙販賣山羊,約定二人利潤均分、風險共擔,秦某當即表示同意,并邀請熟悉情況及地形的被告張某,由其提供車輛,二人每天向張某支付100元工資及車輛加油費用。幾天后,三人一起到南漳縣三景鎮曾家坪村販賣山羊,回程途中,由被告秦某所駕三輪摩托車撞至公路右側擋墻,造成原告姜某受傷、住院治療。 后經鑒定部門鑒定,其傷殘程度達到Ⅹ(十)級傷殘。但因協調處理無果,原告姜某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其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種費用,共計186429.6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按照當事人在合伙過程中執行合伙事宜發生的交通事故來處理。 原告姜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坐在三輪車水箱上的危險性,卻為貪圖方便未盡到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具有一定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被告秦某駕駛車輛致事故發生,應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被告張某提供合格車輛,在選任駕駛人時,考察了被告秦某的駕駛資格,其已盡到了全部義務,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姜某、秦某是合伙人,張某不是合伙人,遂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相關證據,該縣法院按照合伙責任糾紛和過失相抵原則,作出被告秦某賠償原告姜某60%損失即10.5萬余元,其余損失由原告姜某自行負擔為宜。原告姜某也履行了法律義務。(完) |
相關閱讀:
- [ 06-19]360訴百度不正當競爭案宣判 百度敗訴賠款60萬
- [ 05-27]170號在閩發放首日被叫停 或面臨巨額賠款
- [ 05-27]170號在福建發放首日被叫停 或面臨數百萬元賠款
- [ 05-20]仙游七旬老人種植樹木兩次被推 卻只得一次賠款?
- [ 05-06]為女兒買零食醉駕出人命 工友慷慨解囊湊齊賠款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