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湖州6月23日電(見習記者 張駿)上世紀六十年代初,一位下放在浙江湖州南潯的上海女青年與當地一位農村青年結為夫妻,后因故雙方離婚。40年后,這一對曾經的夫妻,已到了古稀之年。兩個人在老年后又復婚了,但在剛剛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后才一年的時間,女方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而這樁糾結的婚姻故事,緣起于一份退休待遇。 1964年,18歲的王女士來到南潯某村插隊落戶,認識了比她大5歲的張先生。兩人結了婚并有了兒子。但后因感情不和,兩人結束了持續7年的婚姻。 離婚后,王女士改嫁,離開了南潯,再婚后生有一女。王女士年老后,隨女兒在蘇州生活。2012年9月,王女士將戶口從湖州練市鎮遷入蘇州。 2個月后,王女士得知在農村的上海知青可享受退休待遇。不過,要享受浙江省政府給上海知青的退休待遇,王女士必須將已遷出南潯農村的戶口遷回才行。 于是,她找到張先生和兒子,以復婚方式將戶口遷回浙江,并約定待辦好退休待遇后便辦理離婚手續。復婚后,王女士如愿領取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職工退休證》,并開始享受退休待遇。 當王女士想跟張先生辦離婚時,張先生卻不同意了。無奈,王女士只能起訴到法院,說復婚后兩人從未一起生活過,毫無感情可言,要求離婚。 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張先生一直沒有出面。在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過程中,張先生的兒子、媳婦代表老人表示不同意離婚,要求原告照顧撫養老人,如果離婚要分割原告退休金等待遇。 今年4月,此案在南潯法院開庭審理。法院認為,原告為享受浙江省政府給上海知青的退休待遇,經與被告協商后才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并非因感情好而登記結婚。且雙方登記以來,并未共同生活,無夫妻感情可言。 如今,原告堅決要求離婚,而被告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充分說明被告并不在乎這樁婚姻,應認定原、被告之間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關系無和好可能,準許二人離婚。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王女士的離婚訴請應當予以準許。但“假結婚”的方式并不可取,事實上對雙方家庭都造成了不好的影響,不應提倡。(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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