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表決前先"質檢" 聽民意提質量
2014-06-23 21:28:28?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張海燕 陳瑜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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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軍事設施保護法)表決前先“質檢” 聽民意提質量 ——記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表決前評估 新華網北京6月23日電(記者黃小希)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23日開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這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的第二次審議。就在二審之前,這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經歷了一個“質檢”環節——相關人士和專家學者對草案進行表決前評估。 為進一步提高立法的準確性,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法律草案提請常委會表決前,增加評估環節,邀請相關人士和專家學者圍繞法律出臺的時機、實施的社會效果、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論證。 正如張德江委員長向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所說,法律出臺前評估,有利于把正向思維和逆向思維結合起來,既重視法律適用對象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也認真考慮法律執行部門的意見,使得立法工作更加科學周全。 6月10日,在全國人大機關辦公樓舉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表決前評估會上,由全國人大代表、從事軍事設施保護研究的專家學者、軍隊代表、地方政府軍事設施保護工作負責人、來自鄉鎮街道的基層工作者等組成的12名受邀代表齊聚一堂,踴躍發言。會前,代表們不僅研讀了草案等相關文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副主任陳佳林還就草案的起草過程、主要內容、審議和修改情況向代表作了詳細說明。 “這些代表所從事的工作,涵蓋了軍事設施保護法工作的主要方面,我們認為參加評估的人員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滕煒介紹說,表決前評估并不是就法律草案的具體條文進行評估,參與評估的代表都沒有參加過草案的起草、審議工作,目的是為了保證代表們不受固有認識、看法的局限,能夠客觀地對草案進行評估,使出臺后的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發揮應有作用,實現立法目的。 1990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施行以來,對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建設和改革開放的快速發展,以及軍隊信息化建設和軍事斗爭準備的深入推進,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例如軍地之間溝通協調不夠,軍事設施保護區域的界定和標準、軍事設施保護范圍不夠明確、規范等。對此,修正案草案在集思廣益、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作出了相應調整。 “在軍港周圍填海、圍海,在軍港內進行水產養殖,一些旅游項目甚至讓游客乘坐私人小快艇去看核潛艇。”評估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海軍潛艇學院副教授李丹妮列舉了當前軍事設施保護面臨的一些“尷尬”,“不少問題都涉及法律的進一步完善,這次修改軍事設施保護法,時機非常好,希望草案盡早通過”。 在海軍學術研究所法律室主任邢廣梅看來,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對邊防、海防管控設施,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等的保護,體現了軍事設施保護的新特點和新要求,有利于軍隊開展信息化建設和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 “草案對軍地軍事設施保護協調機制、軍地制定有關規劃和安排建設項目要相互征求意見等內容增加了新規定。”太原市政府副秘書長竇力奮說,這些規定都是軍事設施保護的核心內容,將對軍地雙方實施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發揮重要推動作用。 評估過程中,參會代表們不僅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還提出了新法實施時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 吉林省柳河縣三源浦鎮黨委書記龐松提出,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對地方開發旅游項目、引進外商投資等有一定的限制,對當地經濟發展和群眾收入增長有一定影響,建議國家對軍事設施較多的地方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 邢廣梅認為,在做好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同時,也要通過產業轉移、就業安置等方式解決受影響群眾的生計問題。 有的參會代表建議,為了確保法律的實施效果,應及時完善配套規定,加大對法律的宣傳力度,確保法律順利貫徹實施。 開門立法,吸納民意。事實上,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將修正案草案印發各省(區、市)和中央有關部門、部分高等院校、法學研究機構等單位征求意見。中國人大網站全文公布了修正案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還前往一些地方展開調研,并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滕煒表示,立法是給社會各方面定規則,必須十分慎重。在法律草案提請表決前增加一個評估環節,有助于充分聽取各方的意見,對確保修改后的軍事設施保護法成為一部高質量的法律,具有重要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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