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深圳6月23日電(鄭小紅 吳娜)深圳南山區檢察院23日向此間媒體透露,法院近日對由南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殷某涉嫌招搖撞騙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決殷某犯招搖撞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 南山區檢察院稱,2013年5月份至9月,被告人殷某便對周邊結識的人謊稱自己是深圳市紀委工作人員,并在日常聯系中不斷吹噓自己的辦事能力和眾多人脈。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又宣稱自己可以幫忙解決工作、子女上學、介紹生意等事情,并利用被害人急于求成的心理索要辦事費用,分別騙得李某、石某、徐某、王某共人民幣376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殷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他人財物,已構成招搖撞騙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認罪態度等事實情節,因而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表示,當前許多犯罪分子利用市民無法了解實際情況和急于求成的心理,編造虛假事實令被害人對其盲目信任。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識,善于辨別犯罪分子的犯罪伎倆,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免受侵害。(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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