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深夜遇見一女子孤身一人,遂起邪念用藥迷奸。后三被告人巫某、陳某昌、巫某華被深圳寶安法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深圳寶安檢察院認為此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且量刑畸輕,遂提起抗訴。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抗訴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對三被告人的量刑部分,將對巫某的量刑改為有期徒刑十一年、對陳某昌的量刑改為有期徒刑六年、對巫某華的量刑改為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5月19日晚上11點左右,三名男子巫某、陳某昌、巫某華街上閑逛,偶遇被害人吳某孤身一人在廣場上坐著,于是上前搭訕。在聊天過程中,陳某昌、巫某華起邪念,預謀用藥迷奸吳某。隨后,該二人去附近一家成人用品店內買了一瓶“蒼蠅水”春藥,并將其加入到一瓶營養快線飲料中。 二人返回廣場后,陳某昌便將加了春藥的飲料交給巫某,并告訴他飲料內加了春藥。巫某發現吳某精神不正常,認為其好騙,于是認可了陳某昌、巫某華的做法,將該飲料遞給吳某,哄騙吳某喝下。 不久后,被害人吳某因藥效發作想睡覺,該三名男子便將吳某帶至其居住的宿舍。 進入房間后,巫某開始用手撫摸吳某胸部,并壓在吳某身上準備實施強奸,吳某反抗并喊“不要碰我”,巫某便哄騙吳某再次喝下加入春藥的飲料。吳某喝了剩下的飲料后,失去了反抗能力,巫某趁機兩次強行與吳某發生了性關系。 巫某強奸完后,陳某昌接著上前實施強奸。之后,巫某華欲對吳某進行強奸時吳某逐漸清醒并開始哭鬧。 后巫某將吳某送至附件一家肯德基店里。吳某給其家屬打電話后,其姐姐趕到該店并報警。三男子于次日凌晨5時左右在其住處被警方抓獲歸案。(記者 張玲 通訊員 何文艷 張敬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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