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高達140萬余元的征地補償款,親兄弟張晉和張亮對簿公堂。張晉認為其應該繼承過世母親名下的28萬元。于是,一紙訴狀將弟弟張亮起訴至法院。2014年6月24日,城關區法院一審判決,征地補償補助費不具有遺產性質,張晉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駁回其訴求。 2013年3月20日,蘭州市城關區青白石鄉石溝村民委員會與張亮簽訂征收青白石街道石溝村集體土地協議書,原來這里即將開發一處房地產項目,村民委員會需征用張亮面積為9.49畝的集體土地,征地補償補助費為140萬余元,協議生效后由村民委員會一次性發放補償補助費等。 事后不久,同胞兄弟張晉得知此事。思前想后的張晉認為,其家共有兄妹5人,其與張亮系兄弟關系,另外還有三個妹妹。政府征收的土地是其母親、張亮和三個妹妹以家庭名義承包的,所以140萬余元的征地補償款應當由其母親、張亮和三個妹妹共五人所有,即每人應得28萬元。雖然母親已經過世,但依照法律規定母親應得的補償款應當由子女依法繼承。于是,張晉一紙訴狀將張亮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母親的征地補償款28萬元。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張晉認可其是城鎮戶口,其在蘭州市城關區青白石鄉石溝村沒有承包地。 城關區法院一審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所涉及的征地補償補助費140萬余元系張晉母親死亡后,村集體對被征集體土地的承包人進行的土地補償,該征地補償補助費并非張晉母親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鑒于征地補償補助費不具有遺產性質,故張晉要求法定繼承其母親的征地補償補助款28萬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另外,張晉并非系被征集體土地的承包人,無權享有被征土地的補償補助費。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晉對張亮的訴訟請求。目前,張晉已提出上訴。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西部商報報道 記者 樊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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