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之內,以拾荒為生的流浪漢劉某竟接連持刀捅傷5人(本報曾報道)。記者昨天上午獲悉,廬陽區法院依法對此案作出判決,劉某因搶劫、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三項罪名被執行有期徒刑12年。 三項罪名指控成立判12年 被告人劉某,男,46歲,淮南人,去年下半年來肥,居無定所,主要在瑤海公園、火車站周邊游蕩。去年9月4日,在合肥市站前路、火車站廣場、淮河路步行街等地,相繼發生5起持刀傷人事件。流浪漢劉某,正是這一系列傷人事件的兇手。不過,這并不是劉某傷人作案的全部數目,據指控,從去年6月至9月,劉某先后實施了8起持刀傷人事件。 庭審中,對于上述指控事實,劉某當庭表示認罪。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先后輕傷、重傷,另一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伙同他人共同盜竊被發現時,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其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流浪乞討人員財物,致四人輕微傷,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據此,法院決定對劉某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 劉某或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 合肥精神病醫院精神鑒定專家向記者介紹,劉某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的特征。“這一類患者具有高度攻擊性,其攻擊行為主要受偶然動機、情緒因素,或本能愿望所驅使,一般缺乏預謀。” 那么,這種人實施犯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呢?該專家表示,“人格障礙并不屬于精神病的范疇,根據實際臨床診治情況,一般屬于心理障礙或心理疾病的范疇,這類患者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要負法律責任。即使是精神病人實施犯罪,也并不意味著就完全不承擔刑事責任。”該專家強調,按照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不過,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實施危害行為時并無精神異常,或案發時處于精神疾病的間歇期的,都屬于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魯巖 張倩 本報記者 李后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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