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7日電據央行網站消息,央行行長周小川日前簽發中國人民銀行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制定的《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經2014年3月26日第4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如下: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保障外匯市場平穩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是銀行結售匯業務的監督管理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二)結售匯業務是指銀行為客戶或因自身經營活動需求辦理的人民幣與外匯之間兌換的業務,包括即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 (三)即期結售匯業務是指在交易訂立日之后兩個工作日內完成清算,且清算價格為交易訂立日當日匯價的結售匯交易; (四)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是指遠期結售匯、人民幣與外匯期貨、人民幣與外匯掉期、人民幣與外匯期權等業務及其組合; (五)結售匯綜合頭寸是指銀行持有的,因銀行辦理對客和自身結售匯業務、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等人民幣與外匯間交易而形成的外匯頭寸。 第四條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應當經外匯局批準。 第五條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和其他有關結售匯業務的管理規定。 第二章 市場準入與退出 第六條 銀行申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金融業務資格; (二)具備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三)具備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軟硬件設備; (四)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第七條 銀行申請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 (二)具備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三)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四)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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