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訊 本報記者余皓 通訊員徐丹丹 汪麗玲 湖北日報大學生記者團孫園 蔣源 鄒昕穎 房屋拆遷后,父親住進兒子名下的還建房,不料被要求簽下“租房合同”,每月按時交房租。62歲的老劉無力交租,竟被其子小劉告上法庭,要求補交房租并騰退房屋。昨日,武漢中院披露此案,兩級法院從保障老年人權益的角度,依法作出不予支持其子訴請的判決。主審法官稱,子女對父母負有包括提供住房等在內的法定贍養扶助義務。 房東起訴租客 竟是兒子告父 2012年10月,市民小劉起訴至洪山區法院,要求其房屋的承租人老劉支付其當年2月至9月的房租共計12800元,同時解除《租房合同》,老劉騰退該房屋。 這本是一起平常的案件,在以往本可快速審結。租客老劉與房東小劉簽訂的《租房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合法有效,老劉應支付租金。現租賃合同履行期已滿,在小劉明確拒絕續租的情況下,該《租房合同》即告終止,不需要其他解除理由。 但問題是,法官發現,租客老劉竟然就是房東小劉的父親。 原來,1998年,老劉與其子小劉共同出資購買了位于武昌區余家湖村的住宅一套,并登記在小劉名下。2011年,該房拆遷,小劉與拆遷部門簽訂協議取得若干拆遷補償款及一套還建房。后小劉與老劉因住房問題發生矛盾,雙方簽訂《調解協議》一份,約定該還建房歸父母居住養老。 但同年底,小劉不愿執行該協議。老劉于是自行撬鎖搬進位于洪山區汪家墩的該還建房內居住,雙方因此發生爭執。 后來,老劉妥協了。2012年2月,老劉與兒子簽訂《租房合同》,約定該還建房由小劉出租給老劉居住,租期2012年2月10日至2013年2月9日,月租金1600元。后來,因為催討房租未果,小劉便把父親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駁回 兒子提起上訴 今年1月,洪山區法院一審認為,依據我國《合同法》、《物權法》的規定,租賃期屆滿后老劉本應返還承租房屋,但我國《物權法》同時也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本案中,小劉與老劉系父子關系,小劉對老劉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老劉年滿60歲且在武漢市無其他房屋可住,本案審理過程中,小劉亦未能向其父親提供其他住房,故對小劉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及老劉騰退房屋的訴請,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小劉不服提起上訴。他稱,父親有三個子女,其中兩個女兒都在武漢,且老劉在農村老家有房及農田,應回農村居住,如想在武漢居住,則應與其他兩個女兒共同協商。 二審維持原判 提醒贍養義務 今年6月,武漢中院經審理認為,小劉為該房所有權人,兩人的《租房合同》合法有效,現租賃期已滿,老劉本應退出承租房屋。“但老劉與小劉并非普通出租人與承租人的關系,而是父子關系,小劉對老劉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主審法官說,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6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的規定,小劉要求老劉騰退房屋搬回農村老家居住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且考慮到老劉對原被拆遷房屋有出資的情況,應認定老劉對還建房享有居住權。 武漢中院二審判決駁回小劉的上訴,維持原判。 昨日,主審法官進一步指出,小劉作為老劉的法定贍養人,應當對老劉進行經濟上的照顧,并為其提供合適居住環境。從人情上講,父親含辛茹苦養育兒子長大,并出資助其購房,兒子不但不感激,反而要求老父交房租甚至起訴老父騰退房屋,令人唏噓,法院對其訴請不應予以支持。楚天都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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