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嚴琪)北大資源集團是北京大學下屬的校辦企業,從2001年至2004年,集團一直處于負債運行的虧損狀態。然而在此三年間,公司高管和部分員工卻每年分得巨額獎金,總額近2000萬元。涉案的四位高管于2013年因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被一審法院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緩刑二年。面對四人的上訴,一中院近日做出判決,維持原判。 北大資源集團的前身是北大資源開發公司,專業從事房地產開發、教育投資、商業地產運營和物業經營管理等業務。2001年,公司更名為北大資源集團,三年后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 2002年至2004年,擔任北大資源集團領導職務的被告人鞏運明、張永祥、黃琴芳、仇守銀,先后五次以單位名義共將人民幣1938萬余元作為獎金分發給員工個人。根據北大資源集團的資產損益表顯示,2002年至2004年,北大資源集團一直處于負債運行的虧損狀態。四人在接受檢方調查時也承認集團當時處于負債運行狀態,很多項目沒有盈利,還欠著銀行的貸款。 2009年“東窗事發”,鞏運明等四人先后將所得贓款共計641.7萬元全部退還北京大學紀委。 去年12月13日一審海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鞏運明等四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依法判處四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四萬至五萬元不等。 四人對一審判決不服,認為自己是在集團經營業績和效益良好,并得到北京大學認可的前提下向員工發放獎金的,符合北京大學對校辦企業的相關規定。另外,發放獎金賬戶系合法設立賬戶,資金來源和去向公開、明確,而非小金庫資金。 二審審理期間,四位上訴人及其各自的辯護人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一中院認為,鞏運明等人作為北大資源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集體決定將應依法上繳財務入賬的經營收入予以截留,通過違規做賬的手段發放獎金的行為,符合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構成要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了解,涉案高管中葉麗寧和呂某案發時不在境內,至今未歸案。J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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