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城改造,我的房屋面臨征收拆遷,我能否發表意見?拆遷時要怎么補償?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又如何保證……昨日,備受關注的《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舉行聽證會。《草案》中首次提出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經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欺騙、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職、離崗、降級、開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和強制搬遷等重要的細化政策。 來自各行各業的17位聽證代表對《草案》給予肯定,認為可操作性強,并就《草案》里涉及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決定前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經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等條例內容紛紛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省法制辦、省住建廳就聽證代表的提問作了回答。 據了解,《草案》將針對其中的各項細化政策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并經法定程序修改、完善后,預計年內出臺實施。 草案亮點 征收政策 亮點:超90%被征收人同意才可拆房 代表:90%的比例實際操作中難達到 《草案》明確規定了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并對征收決定及有關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細化和規定。其中提到: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經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全體被征收人半數以上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州(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根據聽證會結果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并予以公布。 ●州(市)、縣(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對此,省住建廳副廳長周鴻在聽證會上表示:“征收程序是規范政府征收行為、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政府征收活動規范了,才能切實保障在征收活動過程中,統籌兼顧好公共利益和被征收群眾的利益。”他認為,《草案》是對國家上位法進一步的補充和細化,這些規定出臺,將對及時解決好當前房屋征收中的矛盾和問題,緩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發的利益沖突和糾紛起到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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